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准予鑫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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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准予鑫诚保险代理有限公
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2.27
•【字号】沪保监复[2007]421号
•【施行日期】2007.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准予鑫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
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沪保监复[2007]421号)
上海鑫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动用保证金的申请(鑫诚(2007)第03号)文已收讫。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已于2007年12月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现准予你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特此批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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