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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猪瘟等五种动物疫
苗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亳政办秘[2017]26号
【发布部门】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猪瘟等五种动物疫苗强制免疫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开展猪瘟等五种动物疫苗强制免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牧〔2016〕171号)要求,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猪瘟和高致病性蓝耳病暂不执行强制免疫政策,但要求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

根据市防指《关于将猪瘟等五种重点动物疫病纳入强制免疫的请示》(亳防疫〔2017〕1号)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
现将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伪狂犬病和鸡新城疫五种重点动物疫病纳入我市强制免疫范围,经费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配套比例为3:7,所需疫苗由市级统一采购,县区配套资金待疫苗招标采购完成后,直接与中标企业结算。

二、精心组织免疫。

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畜禽饲养模式、养殖特点,制定详细的免疫方案,采取多种免疫推进模式,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猪瘟等五种重点动物疫苗集中强制免疫,确保“免疫注射率、耳标置挂率、免疫卡发放率、免疫档案登记率”达到四个100%。

要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强化养殖主体依法自觉防疫意识,指导规模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

要完善疫苗管理制度,规范疫苗验收、保存、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保证疫苗及时、充足供应。

三、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信息收集、反馈和跟踪,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审核动物防疫条件,规范饲养管理,落实防疫制度;要加强疫情监测,开展定点、定时、跟踪监测,并按规定报告处理;要强化监督执法,严格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调运监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加强疫苗效果评价,定期检测免疫抗体水平,对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养殖场,及时开展补免。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县区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目标责任制,实行免疫、疫情报告、疫情监测、诊断、应急处置及养殖场户防控技术指导等环节责任制,做到每个环节有专人负责,每个区域、每个养殖场防控工作有专人指导。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017年全市猪瘟等五种动物疫苗免疫数量
2017年2月23日
附件
2017年全市猪瘟等五种动物疫苗免疫数量
单位:万头、万羽、万头份、万羽份、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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