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公布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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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公布2005年化肥进
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5.01.0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2号
•【施行日期】2005.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关税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102号2005年1月5日)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05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56万吨,其中国营贸易459万吨、非国营贸易197万吨;复合肥329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30万吨、非国营贸易99万吨;尿素280万吨,其中国营贸易252万吨、非国营贸易28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05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
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