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内江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高新支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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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内江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高新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18
•【字号】内银保监复〔2020〕49号
•【施行日期】202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内江监管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内江高新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内江分行关于内江高新支行开业的请示》(农银内发〔2020〕37号)收悉。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高新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二段171号。
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高新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按规定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有权上级行授权开办的其他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内江银保监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内江银保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在市场监督、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内江银保监分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内江银保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内江银保监分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高新支行牌匾、公章、业务用章等须与内江银保监分局批准名称一致,并做到挂牌、亮证经营。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