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秩序人员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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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秩序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从事物业秩序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物业秩序人员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秩序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秩序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秩序人员的安全意识
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
2.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3. 急救知识及事故处理流程;
4. 人员疏散和应急预案;
5. 物业秩序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秩序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
果等信息。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确保安
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滑鞋等,并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秩序人员的管理,包括:
1. 定期对秩序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安全意识等;
2.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秩序人员,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 建立奖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秩序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时,秩序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2.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 拨打报警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4. 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5.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秩序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建立秩序人员安全培训计划,确保秩序人员每年接受至少24
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法律法规及政策;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操作规程;
4.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5. 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
6. 应急救援技能;
7. 事故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组织秩序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秩序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秩序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 安全意识及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3.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4. 应急处置能力;
5. 工作态度及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物业公司应要求秩序人员立即整改,并跟踪整
改效果。

第八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考核
第二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秩序人员安全考核制度,对秩序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安全考核内容包括:
1. 安全意识及安全操作技能;
2.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3. 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4. 应急处置能力;
5. 工作态度及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物业公司应根据安全考核结果,对秩序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秩序人员,物业公司应加强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

第九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奖惩
第二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秩序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秩序人员,物业公司应给予奖励,包括:
1. 物质奖励;
2. 精神奖励;
3. 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对违反安全规定的秩序人员,物业公司应给予处罚,包括:
1. 警告;
2. 记过;
3. 离职。

第三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将安全奖惩结果纳入秩序人员的绩效考核,作为评优评先、晋升等依据。

第十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应设立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用于秩序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建立秩序人员安全档案,记录秩序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奖惩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订单信息;
2. 安全培训记录;
3. 考核记录;
4. 奖惩记录;
5. 事故记录。

第三十七条安全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评估
第三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秩序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 培训效果;
2. 考核成绩;
3. 奖惩情况;
4. 事故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依据。

第十三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实施
第四十条物业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实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内容;
2. 考核方式;
3. 奖惩措施;
4. 实施时间。

第四十二条实施计划应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监督
第四十三条物业公司应设立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教育
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
工作情况。

第十五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持续改进
第四十六条物业公司应根据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十七条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将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确保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六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总结
第四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
包括:
1. 培训效果;
2. 考核成绩;
3. 奖惩情况;
4. 事故发生率;
5. 工作经验。

第五十条总结结果应作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终止
第五十一条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工作进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终止工作应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终止工作完成后,物业公司应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结果报公司领导和
相关部门。

第十八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
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十五条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分类;
2. 档案收集;
3. 档案整理;
4. 档案保管;
5. 档案利用。

第五十六条档案管理制度应报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制度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制度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章物业秩序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奖惩制度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如需修改,应经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同意,并重新发布。

第六十条修改后的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物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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