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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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装备,开展粉尘、噪声、热害和化学毒物的监测工作。

1.职业健康科应每季度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季度的监测计划,报煤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2.总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检测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3.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主要对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进行监测。

4.对NO(换算成NO2)、CO、NH3、SO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煤矿职业卫生档案。

检测、评价结果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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