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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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篇:某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某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严格项目决算审计,保证项目按时交付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中农发集团和某集团投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建设完毕,具备使用条件,皆应及时组织验收和决算审计,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集团所属全资、控股企业(非上市类)10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集团总部负责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集团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审批。

上市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负责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但应将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果报集团备案。

第三条凡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资产入帐手续。

第四条集团投资管理部门是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部门,负责集团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和备案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并达到设计标准,能正常使用;
(二)工艺设备安装配套,单项调试合格,联动负荷运转良好,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正常使用,或能够生产出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并能达到设计产能;
(三)环保设施、消防设施及绿化工程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达到设计的标准;
(四)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福利设施,基本达到批准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五)生产人员或维护人员基本到位,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第三章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依据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
(一)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规划、勘探、环境保护、消防等批准文件及验收文件;
(二)集团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有关技术协议;
(三)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行业规范的证明文件;
(四)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五)某集团及中农发集团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顺利进行,集团成立由企业发展部、稽核部、法律事务部和财务部投资相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的决策、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处置。

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分管投资项目的领导担任。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工作计划;
(二)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对项目进行现场查验;
(三)审查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准文件的一致性及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四)对重大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负责编写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交工通知后,应成立项目初
验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初验。

项目初验小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项目初验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
(二)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
(三)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
(四)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超过概(预)算的应说明理由;
(五)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保证资料齐全;
(六)汇总整理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工程文件,分类编目,装订成册。

检查有关档案馆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是否齐备;
(七)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清点固定资产,并登记造册,编制固定资产构成表;
(八)清理合同,检查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
(九)其他应该处理事项。

第九条初验合格后,应编制初验报告,并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初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名称、内容及建设概况;
(二)主要设施测试结果和联动负荷运转试验情况;
(三)工程的质量和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等;
(四)投资执行情况,物资消耗情况;
(五)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准备情况和意见;
(六)所有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汇总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清点情况及资产分类清单;
(八)合同清单、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九)工程招投标及设备采购情况;
(十)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验教训;
(十一)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只有在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后,方能申请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初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准备材料申请由规划、土地、质量监督、市政、供水、供电、消防、人防、环保、劳动、卫生、档案等政府主管部门主导、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验收前,应由项目施工单位提供各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总决算。

竣工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

竣工决算的具体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通过工程专项验收后一个月内,应书面申请集团竣工验收,并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集团投资管理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对初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并制订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计划,提交集团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领导小组讨论,并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二)查验政府主管部门及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同清单、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计划建设内容及其完成情况,计划外投资情况;
(五)项目概算及资金使用情况,投资超预算情况;
(六)工程招投标及设备采购情况;
(七)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状况;
(八)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查验测试记录;
(九)项目变更内容和决策情况;
(十)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
(十一)查验工程专项验收结果;
(十二)审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性能测试鉴定书、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以及各种建设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同意设计变更的文件及停工和返工的记录、重大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等;
(十三)其他应该查验的事项。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结束后,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领导小组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意见,编制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总结报告,并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组织和实施情况评价;
(二)工程质量总体评价;
(三)资金使用进行情况评价;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针对在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集团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对于使用政策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集团协调项目批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资产处理和项目资料移交
第十八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并报集团备案。

项目的经营指标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工程剩余的物资,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列清单并提出处理方案,报部集团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周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经验收审查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项批准文件、资料、图纸、竣工验收及决算审计等项目文件材料应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并作为技术档案长期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坏。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凡达到验收投产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在项目建成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将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项目法人进行问责。

如项目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确有困难的,需征得集团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验收和审计决算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项目组织和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的;
(二)文件和资料管理混乱,且丢失现象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验收和审计决算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扩大或缩小经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且未上报批准的;
(二)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投资概算10%以上,且未按要求重新申报的;
(三)财务管理混乱,报销随意,费用超标严重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项目资金未经上报批准擅自挪作他用的;
(五)工程施工和设备采购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验收和审计决算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弄虚作假,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因违反集团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擅自做主给企业和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借项目建设之际,通过各种手段给自己和他人牟取利益且数额特别巨大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某集团企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定稿)
附件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合理用能审查的申请
静海县工业经济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拟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耗能(电)总量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用能审查标准,现已备齐合理用能审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特提出审查申请。

请予以受理。

附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登记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和项目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
3、含节能专篇内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相
应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编制独立的节能专篇。

4、有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
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
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
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

(三)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

(四)项目用能特点。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包括原有及新增)。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消费能源品种、能源数量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一)项目布局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分析(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年消耗总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利用情况(可以用能源网络图或能源平衡表)。

(三)能效指标及水平。

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包括节能产品、材料、设备等的选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采暖空调、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相关专业的节能措施,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与空调、动力、贮运等专业的节能措施。

2、节能管理措施。

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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