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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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
过期疫苗登记销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⑴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过期疫苗的登记销毁管理,确保疫苗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⑵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疫苗管理权限的人员,包括疫苗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相关单位。

二、定义
⑴过期疫苗
指失效日期超过或等于疫苗的有效期限的疫苗。

⑵销毁
指对过期疫苗进行彻底销毁,使其无法再被使用。

三、过期疫苗登记与管理
⑴过期疫苗登记
⒊⑴所有单位应建立过期疫苗登记台账,记录每批次、每种类别的过期疫苗信息。

⒊⑵过期疫苗登记应包括疫苗名称、生产批号、失效日期、到货日期、保管地点等信息。

⒊⑶登记台账应及时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⑵过期疫苗分类管理
⒊⑴经登记后的过期疫苗应按照疫苗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如灭活疫苗、减毒活疫苗等。

⒊⑵不同类型的过期疫苗应存放在不同的储存设备中,以防交叉感染和混淆。

⑶过期疫苗储存管理
⒊⑴过期疫苗应妥善储存在指定的疫苗冷链设备中,温度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⒊⑵过期疫苗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相关情况。

四、过期疫苗销毁程序
⑴销毁审批
⒋⑴出现过期疫苗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过
期疫苗销毁申请。

⒋⑵上级主管部门应对销毁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
行销毁操作。

⑵销毁方式
⒋⑴过期疫苗应由专人负责销毁,不得随意处理或流通。

⒋⑵销毁操作应在专门的销毁场所进行,确保销毁操作的安全
和环保。

⒋⑶销毁方式可以选择烧毁、化学处理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
方式。

五、过期疫苗销毁记录与报告
⑴销毁记录
⒌⑴进行过期疫苗销毁时应填写销毁记录,记录包括销毁日期、销毁人员、销毁数量等信息。

⒌⑵销毁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有
效性。

⑵销毁报告
⒌⑴销毁完成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销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销毁日期、销毁数量、销毁方式等信息。

⒌⑵销毁报告应附带销毁记录、销毁人员签字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阅和核对。

附件:
⒈过期疫苗登记台账样本
⒉过期疫苗销毁记录样本
⒊过期疫苗销毁报告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疫苗管理权限:指在疫苗管理工作中具备合法授权并有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人员。

⒉灭活疫苗:指使用灭活的病原体制造的疫苗。

⒊减毒活疫苗:指使用减毒的病原体制造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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