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禁刑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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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禁刑的弊端
【摘要】监禁刑的本质特征就是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进行改造,但这种隔离性导致了其弊端的必然性,不管是改造效果还是改造成本都体现了其不足之处,最重要的是其与人的自由价值背道而驰。
【关键词】监禁刑;隔离;效果;人道主义
在监禁刑出现之前,中国古代沿用的都是肉刑,显然这种不文明的行刑方式,最终被时代所淘汰;然而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监禁刑在走过了一段辉煌的历史后,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监禁刑的本质是将犯罪人与社会隔离进行独立的改造,然而就是这种隔离导致了其弊端的必然性。
一、隔离改造效果越来越受到质疑(一)监狱中犯罪之间的交叉感染日益显现
关押的集中性为不良思想、观念的传播提供了平台。
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阶下囚,有其偶然性,但更多的是必然性。
然而监狱将犯罪人集体关押在这样一个封闭的场所,使得这个群体中人很容易忽略其自身存在的造成犯罪的一些因素,而将自己犯罪理由归结为社会。
这样对犯罪的耻辱感也就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原本的改造效果非但没有取得,更会让他们产生一种集体仇视社会的现象,监禁刑非但没有改变先前的问题,更为日后回归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关押条件的有限和隔离,使得关押者更容易在思想和观念上交叉感染,犯罪的意识和文化会进一步得到强化。
关押将犯罪者集中起来,无形中为犯罪手段与技术传播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正如刑事近代学派开山鼻祖龙勃罗梭所言:“罪犯聚于一处,互为习恶,徒增犯罪之事”。
[1]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更不要说监狱本身就鱼龙混杂,大家彼此被监禁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狭小场所,互相影响更是不可避免,而这种影响大多都是消极的。
他们在日常交流中一定不可避免地谈到各自的作案手法,甚至是总结自己最终没有能逃脱法网的关键症结;而在经历了先前的整个司法程序后,他们会更多的了解到反侦察的方法,如何应对讯问,甚至寻找法律的漏洞;通过相互之间的了解,他们也会了解到他人的犯罪手法,这样就完成了不同类型犯罪手法的传播,他们在日后可能的再次犯罪中,就会选择犯罪成本较低。
隐蔽性较强的手法实施,这样会对侦查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也无形中加剧了社会治安的恶化。
(二)监禁的本质就是离脱离社会的隔离改造,对将来回归社会带来不利实施监禁刑的最初的设想是为了让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杜绝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但这都是阶段性的,最终被执行监禁刑的罪犯要是要离开监狱,回到社会,因此监禁刑追求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改造后的再社会化。
因此过程上的与社会隔绝与结果上的追求再社会化这本身就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我国学者储槐植和王平先生将这一现象概括为监狱行刑悖论,即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在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以及封闭的监狱同开放的社会之间的矛盾。
事实证明,监狱的行刑效能同社会的开放程度是成反比关系的,即社会的开放程度越高,监狱改造的效能就越低。
[2](三)监禁刑的改造效果受到质疑
监禁行刑方式是为了将罪犯集中关押,通过劳动改造来矫正犯罪,但结果却不容乐观,似乎改造效果没有那么明显,相反改造后的再犯率仍有一定程度的客观存在。
很多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都是由有着犯罪前科的人实施的,而且很多重新共同犯罪的罪犯都是通过监狱这个场所相识的。
很多事实证明,许多进
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的人,都有这样那样的犯罪前科,使得公众往往不自觉地把“重大刑事案件”和“刑满释放者”画上等号。
例如:2001年3月在石家庄市发生的爆炸杀人案,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这起案件的犯罪人靳如超就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又如,震惊全国的张君抢劫杀人案,也是一起重新犯罪的案件,从1991年6月到2000年9月间,张君与其他罪犯等10人勾结起来进行暴力犯罪活动,造成28人死亡,价值536万余元的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他们的手里。
[3]二、隔离改造投入过高(一)监禁行刑费用投入可观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曾经说:“罪犯们什么也没有付出,而另一方面,社会却为他们支付生活费,纳税人也增加了一种新的负担,因此更增加了社会受到的侵害。
因此,刑法是一回事,而打击犯罪者的必要措施又是一回事。
”[4]的确,监禁刑将罪犯集中关押,仅在硬件上的投入就相当可观,需要场所的建设费用,运营费用,还要有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同时还要为关押在此的罪犯提供生活必需品;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设施,这都要耗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况且监狱的执行成本会随着不断增加的犯罪人数和刑期,而造成越来越重的负担。
同时不断发展物质条件、不断被关注的关押人员的权益问题,直接导致监禁行刑方式的成本不断上升,监禁费用投入相当可观。
(二)导致相关人员社会贡献度的降低
以上这些只是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还包括由于被监禁而造成的对单位、对家庭造成的损失,同时还产生了“与社会贡献率的减弱有关的资源耗费”。
[5]据统计,青壮年占了被监禁人群的很大一个比例,然而,这一人群不管对家庭还是社会,都是贡献力最强的时候,是所谓的中坚力量。
一旦这类人群被执行监禁刑,他们通过工作岗位服务社会的桥梁就被切断,同时因为监禁行刑的与主流社会的隔离,使得他们服务社会的能力严重退化。
同时一旦有一名家庭成员被监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情绪,也直接导致他们服务社会的效率有所影响。
三、隔离改造不符合人性化要求
监禁刑在作为能威慑犯罪、矫正犯罪的港式,看起来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但是,监禁刑的基本属性是剥夺人的自由,从这点上,还是不符合人道精神,甚至是违背人性的。
(一)罪犯没有人身自由
或许有人认为监禁刑剥夺罪犯的自由是具有正当理由的,但是事实上这种剥夺是违背人性的,不管是对罪犯的健康生活还是正常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障碍。
罪犯因为被监禁而完全与社会隔绝,在社会空间自由活动的可能性是没有的。
同时,即便在监狱内部,他的自由也是相对的,是处处受限的。
他们要受到各种限制其自由的监规纪律的约束,也要服从各种以限制和剥夺自由为目的的监狱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命令。
事实上,罪犯唯一享有一定的人身和行动的自由空间,仅仅在自己居住的十分狭小的监区、监舍或是在劳动和学习场所。
同时,在服刑期间,罪犯与外界联络的途径和细节也是同样是受限的。
不管是与家人、朋友的会面的时间、对象等还是通信的内容,都要受到监狱管理人员的监管、检查。
这些管制使得罪犯和外部社会的对接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二)罪犯没有自主权利人类重要的心理特征之一就是自足性,人们都不愿意处处受人管制,都喜欢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己做主”。
自主性的发展是促进个人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监狱中,自由的言行几乎是不可能的,一切都是受到严格的约束和规定,完全没有“自己做主”的机会。
不管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日常交流,还是日常的诸如起床、吃饭、劳动、学习的作息安排,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把罪犯说成是“一切行动听指挥”,“所有活动听命
令”的“机器人”一点都不为过。
这样长久的生活,他们的思维就慢慢得迟钝、僵化,感情变得麻木、冷漠,几乎没有了自主思维的能力,对社会生活变化的敏感性和适应能力越来越弱。
这样会对他们在出狱再次适应新的环境,融入新的生活,产生很大的障碍。
监禁刑违背了人的本性,忽略了凡人作为社会动物的基本欲求,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这种旨在其外得到好结果的试验,对大部分囚犯来说是不幸的、为了改造他们,他们被完全隔离,但这种隔离已超过了人类的忍受力;它不停地、无情地摧残着罪犯。
这不是改造,而是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