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规划系统《城乡规划法》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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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规划系统《城乡规划法》相关知识点
县乡规划系统《城乡规划法》相关知识点
问:为什么要出台《城乡规划法》?
答: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制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

问:《城乡规划法》对规划区是如何界定的?
答:《城乡规划法》所界定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行政区内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问:《城乡规划法》在规划实施上对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为此,《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二是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特别是不能因为地方领导人的变化而变更,更不能因为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擅自修改,并明确了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三是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

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是规范《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

明确了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情形和环节;同时,考虑到规划许可制度与投资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衔接,对建设工程的种类和管理环节作了区分,并且按照既要保证规划实施,又要规范行政权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落实,《城乡规划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

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为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和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做到规划先行、全盘考虑、统筹协调,避免盲目建设。

《城乡规划法》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乡村规划的管理,保证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经费来源。

要求乡和村庄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并要求将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

《城乡规划法》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强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安排好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范围。

三是规范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更不能搞形式主义的要求,《城乡规划法》规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实施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村村民合理进行建设。

四是强化耕地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问:《城乡规划法》对未经许可而进行建设或未按许可要求建设的单位或当事人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和处罚的?
答:《城乡规划法》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特别是对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行为,使违法者无利可图,《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即违章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同时,对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问:《城乡规划法》在强化法律责任上有哪些做法?
答:对工作上出现失误申请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或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

同时,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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