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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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定义,特征,操作
杨长汉1
什么是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出于对他人或组织(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赖,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
他人在管理、处分该财产时,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所得收益,由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享有。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载体是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
信托有哪些特征?
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三、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
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
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62.什么是什么是信托关系?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
什么是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作为信托关系之标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得以设立的前提条件。
信托设立过程,本身便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对该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过程。
如果不存在信托财产,对信托的设立无从谈起。
不仅如此,信托财产还是信托关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由信托关系赋予其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受益人的权利与受托人的义务,均与信托财产紧密相连。
如果信托财产一旦灭失,且在此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在事实上又不能重新形成,这些权利和义务便根本不可能继续存在下去。
信托财产有哪些特征?
信托财产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独立性,即这种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它具体体现为:
1、禁止强制执行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债权人(无论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原则上都不得对信托财产请求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禁止只有两种例外:一是设立信托前,信托财产上就存在着某种权利,如抵押权,基于这一权利,抵押权人可请求强制执行。
二是因处理信托事务在信托财产上发生了某种权利,如修理信托财产所发生的修理费债权,基于这种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2、独立于受托人的遗产及破产财产
由于信托财产并非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因此当受人死亡或破产时,不得将信托财产列入遣产或破产财产而成为继承标的或用于清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
3、抵销的禁止
依一般民法概念,当事人间若互有债权债务关系且属同一类债权、债务时,两者可以抵销。
但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却不能相互抵销,以免侵害受益人的利益。
4、信托财产不因混同而消灭
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不同,故当信托财产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质权等)时,受托人即使为自己或以其他财产的受托人身份取得该权利的标的物。
也不适用民法上的混同原则,使信托财产归于消灭。
信托财产如何分类?
信托财产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1)金钱,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当然后者成为信托财产的前提是本国法律允许它在该国境内流通。
(2)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
(3)动产,泛指除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以外的一切实物性财产,其特点为可以移动位置,且这种移动不会致其毁损,也不会使其价值丧失或降低。
(4)有价证券,包括公司债券、股票、汇票、本票、支票乃至信托受益证券等等。
(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
(6)其他财产,这主要是指除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各种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地上权、承租权、受益权、继承权,以及除有价证券以外的一切以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等等。
一般情况下任何财产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却规定当某一特定身份的主体为受托人时,其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日本和韩国的信托法都对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有各自明确的列举性规定。
为什么要将企业年金基金设定为信托财产?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须从受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便与信托财产脱离,一般情况下,除信托财产收益权之外,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在信托文件中对某些权利有所保留。
而大陆法的规定与此不同,虽然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但考虑到信托尽管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但其中存在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并没有退出信托关系,而保留了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并对财产的管理等拥有多种权利。
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同的是,我国信托法突出了委托人的地位,强调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没有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
为有效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包含其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保证了其独立性,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对依法确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
信托关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即发生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委托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旨在保护信托财产权益的独立请求权。
这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受托人独立享有。
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
对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以及基于这些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对其固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以其固有财产为内容的独立请求权。
三、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因此,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对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和处置。
四、财产收益的归属权不同。
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收益权属于受托人。
第五,所担保履行的债务不同。
信托财产仅为由其本身产生的债务担保,而不得为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为受托人的债务担保。
五、受托人还须将信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独立。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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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