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救护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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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民营医院救护车辆安全、高效、规范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救护车辆及其驾驶员、医护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救护车辆管理
第四条救护车辆分为基本型救护车和高级型救护车,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需求合理配置。

第五条救护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救护车辆外观应喷涂统一标识,包括医院名称、联系电话、120标志等。

第七条救护车辆内部设备应齐全,包括急救箱、氧气瓶、除颤仪、心电图机等必备急救设备。

第八条救护车辆不得用于非医疗用途,如接送领导、职工家属等。

第九条救护车辆调度实行统一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调度和分配。

第三章驾驶员及医护人员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熟悉救护车辆操作规程,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参加定期培训,提高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救护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救护车辆使用
第十四条救护车辆主要用于院前急救、转运病人、救护任务等。

第十五条救护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由院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派车时,应根据病情轻重、路程远近等因素合理分配救护车辆。

第十七条救护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报告任务情况。

第十八条救护车辆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应迅速进行救治,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第十九条救护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向院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救护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救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院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和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急救操作规程,确保患者安全。

第二十三条救护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医疗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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