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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办科技学校董事会章程
某民办科技学校董事会章程重庆市万州科技学校自创办以来,管理规范,发展势头良好,但受办学场地、资金、实训设备等条件制约;万州轻工机械总厂拥有场地、技术、设备设施优势,并愿向多元化方向迈进。

双方为共同发展,经反复协商,决定整合双方有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通过校企合作、产教合一,并吸引部份个人投资,重组原万州科技学校。

全体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重庆市万州科技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镇银碗街15号及万州区龙宝厦门路1124号。

第三条性质:学校为段绪红等自然人与重庆市万州区轻工机械总厂(以下简称轻工总厂)联合出资举办的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四条宗旨:学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校企联合、产教合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有特长、守纪律的初中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建设一所渝东区名符其实的职教示范学校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万州区教委,登记管理机关为万州区民政局,学校接受万州区教委和万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董事会章程对学校股东、董事、监事、校长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全体股东无担任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股东会亦为董事会。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学校由4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九条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一览表:注:(1)涉及轻工总厂、原万州科技学校及各自然人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债务,不得在本章程生效日之后以学校资产进行冲抵。

(2)各股东筹集的81万元股资中,原万州科技学校2019年12月28日前的已置校产及无形资产以55万元计,其中段绪红拥有443万元,谢作叙拥有72万元,夏国平拥有35万元。

轻工总厂折旧中巴车计2万元。

其余股资全部以现金方式注入。

有形资产表及无形资产说明附后。

(3)各股东新入股资金,在本章程经所有财会手续完善,所有股东签字,相关部门同意、核准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注入全部新入股资金的30%,余额在2019年5月20日前陆续注入。

第十条学校享有股东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后,由学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学校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学校申报注销,经学校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二条业务范围:1、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

2、举办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机械制造技术类专业、餐饮服务类专业、对外贸易类专业等。

3、骨干专业:机械制造类专业、电子信息技术类专业、计算机技术类专业。

第四章股东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三条股东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依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学校献策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会成员。

(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七)股权优先受让。

第十四条股东义务1、执行董事会决议;2、遵守董事会章程;3、按约定时间、方式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以其他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4、学校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违约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后,转让人和爱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办理手续。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半数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即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的出资,由学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董事会、校长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一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2、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学校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对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的薪酬方案作出决定;
8、修改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对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学校形式、修改章程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按其职权对其余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轻工总厂董事为轻工总厂法人代表许泉。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暂为学校法人代表兼任,即段绪红任董事长兼校长。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股东成员不得干涉学校内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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