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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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2〕428号2012年8月3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12〕319号)第五条规定,核实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准确性,记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具体见附件1)。
税务机关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中记录纳税人转出入库计划、及分期转出入库税额。
二、为了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效应,请各地对所辖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根据核定的扣除单耗,分析对比2011年的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并预测2012年全年税收情况。
三、各地在执行区局批复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扣除单耗核定表》扣除标准时,可以通过测算分析制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一扣除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区局,经区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请各地汇总后于2012年9月30日前上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税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数
税务机关核实进项税额转出数额
转出期限
八月申报转出数
九月申报转出数
十月申报转出数
十一月申报转出数
十二月申报转出数
备注:纳税人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数和税务机关核实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均是指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
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不含其它原因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八月申报转出数是指八月份申报期申报所属期七月税款时转出农产品期初库存增值税进项税额。
附件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税收分析表
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税号
纳税人名称
2011年
2012年
销售收入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其中:农产品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1
按照核定单耗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2
两种计算方法差异
上半年销售收入
上半年销项税额
上半年进项税额
上半年应纳税额
下半年预计实现销售收入
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数
下半年预计实现增值税
L1
L2
L3
L5
L6
L7
L8=L5-L6
L9
L10=L5-L6+L7-L9 L11
L12
L13
L14
L15
L16
L17
L18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