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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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教案
批准人:
年月日
题目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教学提要
题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
目的:熟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度。

内容:
1、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2、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方法:理论讲解,阅读有关教材。

时间:4课时
地点:教室
要求:
1、集中精力,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2、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保障:(略)
教学进程
教学准备
1、清点人数,整理服装
2、宣布作业提要
教学实施
一、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共7章56条,是1995年6月3日由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共同签署施行。

这是国家颁布的关于新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个重要法规,是我国民兵建设的一件大事。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加强国防后备
力量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

人民战争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法宝。

在现代高技术条件下,一旦外敌入侵,我们仍然要发挥“三结合”武装力量的整体威力,立足现有装备,依靠人民战争打败侵略者。

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民兵现有武器装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
另一方面要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注重民兵武器装备的改善,不断提高民兵遂行任务的能力,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继承我国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吸取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调整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民兵武器装备的指导方针、基本任务和各级职责,为新时期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步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

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条例》就是法规的观念,坚持依法管理民兵武器装备,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
本章是《条例》的总纲。

总则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民兵武器装备的范围,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原则,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职责。

总则对其余各章具有指导意义,在运用其它各章具体条款时,都应当遵循总则的基本精神。

本章我们应着重掌握两条:
第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件,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应当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军的方针,实行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管好现有武器装备,立足于民兵使用现有武器装备完成各种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本章主要规定了有关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在民兵武器装备
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民兵武器装备看管人员、使用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有关军事部门司令部门、装备技术部门对民兵武器装备器材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本章在总结我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的责任,这是做好民兵武装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制度保证。

民兵干部和专武干部,应着重掌握以下两条:
第七条: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管理民兵武装装备,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条令例和上级军事机关有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的规章制度;(二)组织、督促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三)选配和培训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教育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管好用好武器装备;(五)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六)掌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并解决管理中的问题;(七)完成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熟悉民兵武器装备性能,做到会用、会保管、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三)保守民兵武器装备秘密;(四)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防止事故工作;(五)看管和使用民兵武器装备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配备与补充
本章规定了民兵武器装备配备与补充的基本原则,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的保障办法,民兵武器装备调整和调出民兵系统的审批权限,以及制造、装配、接收、购臵民兵武器装备的审批机关。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是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做好了,对民兵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保障平时民兵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任务的完成,战时配合部队作战和坚持独立作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章保管与使用
本章主要明确了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原则、基本条件,使用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的处臵等问题。

本章所称的“保管”,是指为使储存、使用的民兵武器装备达到技术、战备、安全的要求所进行的工作。

“使用”,是指按照审批权限、操作规程等规定,启封、动用民兵武器装备,遂行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学生军训等项任务。

民兵武器装备保管与使用,是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中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和使用,对于保持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完好,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执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是学习掌握的重点,主要应掌握如下几条:
第十六条: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第二十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是国家的军事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做好保护工作第二十一条: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

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

借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必须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七)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是纠纷。

第三十六条: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军事机关和人民政府报告,并迅速处理。

军事机关必须及时逐
级上报总参谋部。

第五章修理与报废
本章规定了民兵武器装备修理工作的分工和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的任务,民兵武器装备的分级和转级标准,民兵武器装备报废的批准权限和处理规则,以及维修民兵武器装备有关经费的管理。

民兵武器装备的修理与报废,是民兵武器装备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以及提高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使用效能和安全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应着重掌握两条:
第四十条: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

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

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本章规定了对单位、个人予以奖励与处罚的条件和办法。

对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激发工作热情;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惩处,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对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增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条例》的贯彻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主要内容转录如下: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一)同抢劫、盗窃、破坏民兵武器装备以及其他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在危险事故中抢救或者民兵武器装备,或者避免危险事故发生的;(三)长期要基层从事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或者在民兵武器维修等项工作中,完成任务出色的;(四)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从事危险作业,圆满完成任务的;
(五)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藏、盗窃、抢劫民兵武器装备,或者利用民兵武器装备进行违法活动的;(二)擅自制造、装配、接收、购臵民兵武器装备或者擅自挪用、出租、馈赠、出售、携带、留存、动用、借出民兵武器装备的。

(三)挪用民兵装备管理维修费、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的;(四)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
响使用的;(五)违反民兵武器装备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造成后果的;(六)在民兵武器装备受到抢劫、盗窃、破坏时,不采取制止和保护措施,致使武器装备遭受损失的;(七)对民兵武器装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八)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七章附则
本章规定了民兵通信装备、工作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的制定问题,以及本《条例》的生效时间。

附则作为一部法规的组成部分,主要对一些放在其他章节都不合适而又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

附则条文和分则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们将在下一个学习内容中进一步了解《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一)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与补充,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

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制定本地区的配备与补充计划,并组织实施。

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的组建计划和
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

其基本原则是:一是有利于战备。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应紧紧围绕战备工作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配备的具体计划,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民兵遂行作战任务。

二是有利于民兵执行应急任务。

根据本地区民兵应急分队组建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应急分队所需的武器弹药和技术装备器材进行分配,以充分发挥民兵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开展军事训练。

尤其要重视技术装备的配备,根据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组建计划及开展训练的实际,搞好大口径火炮和通信、兵种等装备维修器材的配备、补充。

四是有利于武器装备管理。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民兵平时和战时使用,这是第一位的。

因此,必须紧紧围绕保障使用,搞好武器装备的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

特别是对仓库设施简陋或安全达不到要求的,应待改造完善后再予以配备。

(二)民兵武器装备的安全管理
搞好武器装备管理,应实行综合治理,紧紧抓住“一个根本、三个基本要素”,一个根本就是领导要高度重视,三个基本要素就是看管队伍建设、基本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

1.领导高度重视
各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必须树立三个意识:一是政治意识。

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民兵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
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摆到重要位臵,列入议事日程,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二是责任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和机关要把民兵武器装备安全管理工作想在心上,抓在手上,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把工作做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法规意识。

牢固树立依法管装的思想,带头学法、用法、执法,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事,切实发挥法规制度的约束力。

2.看管队伍建设
配齐配强看管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级仓库看管人员编制,
并保证在职在位和专职专用。

军分区仓库要落实2名现役军人和4名以上职工担任看管任务;县级仓库要落实6名以上职工担负看管任务;基层武器库(室)要落实2名以上看管人员。

各级在选配看管人员时,要按照征集新兵的政治、身体条件,优先选拔思想好、身体好、文化高、年纪轻的人员担任。

应坚持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把好人员推荐关、公安和人武部门联合审查关、党委集体审定关,确保选配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并应严格按审批权限办理。

基层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人员,由基层人武部和同级党组织审查,报上级军事机关审批;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由县(市、区)人武部党委审查批准,报军分区备案;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由主管业务部门审查,报军分区党委备案审批。

搞好管理教育。

一是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思想工作相结合。

通过灌输革命道理,提高看管人员的思想觉悟,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开展谈心活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看管人员的思想情况。

二是集中整顿与经常性管理工作相结合。

抓住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集中进行思想、作风、纪律整顿。

用条令条例和行政手段规范看管人员的行为,从点滴入手,从小事做起,培养看管人员良好的作风和高度的组织纪委性。

三是业务部门抓与其他部门配合相结合。

看管人员的管理教育是机关共同的责任,必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政治教育工作以宣传部门为主;政治审查工作以保卫部门为主;管理教育工作以司令部为主。

搞好业务培训。

采取短期集训、以会代训、函授教育等形式,提高看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业务培训,使其做到会识别、会保管、会检查、会收发;熟悉仓库纪律、熟悉仓库制度、熟悉仓库容量、熟悉物质名称、熟悉物资数量、熟悉物资等级、熟悉存放位臵。

努力提高质量监控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快速收发能力、技术处理能力。

搞好政治审查。

保卫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采取个别谈话、走访户口所在单位和公安部门等形式,定期对看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看管队伍纯洁。

要建立健全看管人员档案,经常了解、掌握他们的思想
变化和社会交往情况,对有反常现象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对政审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辞退或调离。

关心看管人员的生活。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大都远离城镇,一般生活条
件比较艰苦,看管人员生活上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各级领导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还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做好本职工作。

3.基本设施建设
充分论证,慎重决策,严格标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设,要符合战备、安全和技术管理要求。

首先,要慎重选址,充分论证。

新建仓库的选址,应认真考虑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地形地貌、交通通信、社会环境、治安条件、安全保卫、生活保障等因素对民兵武器装备安全管理的影响,慎重决策,使之符合战备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其次,要合理布局。

仓库的生活区、技术区要分开;各类库房和修理间、宿舍、办公用房等应合理配臵,建库面积要适当,一般情况下,军分区仓库为1000至2000平方米;县(市、区)人武部仓库为100至120平方米。

重点战备地区的仓库规模应当大些,留有一定的机动量,以适应战略储备的需要。

第三,要确保质量。

仓库围墙高度、厚度、坚固程度应符合要求;库房应达到“六面坚固”,房顶和地基采用混凝土结构,墙基以上1.5米高的墙体体内应加钢筋网,安装钢制门窗和密码销;第四,安全设施要配套。

仓库围墙要安装铁丝网和脉冲电网;仓库的通信、报警等安全设施齐全、配套、灵敏、可靠,饲养2条以上军犬;库区应安装避雷设施,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库内安装防爆灯,引进库区的各种线路完好,防止高电位引入;库区内应建有消防柜(架),配齐消防器材,性能保持良好,有消防沙、水池,沙、水满池。

第五,认真履行报批手续。

仓库的新建、搬迁重建和规模较大的改建,均要逐级审批,县(市、区)人武部仓库的新建报省军区审批;军分区仓库的新建报军区审批;省军区仓库的新建报总部审批。

第六,搞好规划,落实经费。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乡(镇)
武装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造所需经费,由保管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搞好改造加固,完善设施配套现有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基本设施和各项配套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加固和完善更新。

其重点:一是围墙高度达不到2.5米,厚0.37米,不坚固、没有安装铁丝网和脉冲电网的;二是库房房顶、地基或四面墙不坚固、没有安装钢制门窗和密码锁的;三是通信、报警等安全设施不齐全配套、不灵敏可靠的;四是生活区、技术区没有分开,水、电等基本设施不完善的。

仓库改造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改造加固和完善配套计划,把主要精力放在库房坚固可靠和设施配套上,使仓库的基本设施和安全设施达到科学、实用、坚固的标准。

依法做好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保护工作一要逐级制定地方性法规。

各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主动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地方性法规和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
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提高公民依法保护仓库的意识,严厉打击破坏、危害仓库的行为。

二要依法做好军事设施划分工作。

原则上大型企事业单位以上的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划为军事禁区,基层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划为军事管理区,并设立安全警戒和界限标志。

三要依法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对非法进入仓库的人员,或在库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非法进行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人员,应予以制止,追回其获取的资料,没收其非法活动工具,并在判明行为动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当发现有破坏、危害仓库的活动时,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在危及仓库安全或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4.规章制度建设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客观规律,是搞好民兵武器装备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

主要包括:警卫值班制度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都应建立警卫值班制度,由警卫分队、看管人员轮流担负警卫值班任务。

乡(镇)、企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必须有专人看管,做到昼夜住库值班。

各级仓库的警卫值班要实行双人双岗,昼夜站岗执勤,定时巡逻,并对执勤情况详细登记,认真交接。

干部值班制度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有现役干部每天24小时住库值班;重大节假日或遇有特殊情况时,县人武部科以上干部,省军区、军分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到本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带班;乡(镇)、企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和武器存放点,平时必须有专武干部住库值班。

住库值班干部要全天候坚守岗位,定时查岗查哨。

登记制度各级仓库的值班室和各库房内,均应设臵登记表册,仓库的一切日常活动、人员变化、值班执勤、领导检查、物资出入、数质量状况等,都要由当事人或值班人员进行详细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各种登记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各种登记表册要妥善保管,用后及时存档,以便备查。

库房钥匙管理制度库房的双锁钥匙要由仓库干部和保管员分别掌管,并将库房钥匙分格加锁放在仓库值班室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当日值班干部掌管。

使用钥匙要及时登记,用后及时交回。

不得将库房钥匙携带出库,不得放在身边或转交他人。

人员调动时,要由有关领导监督钥匙的交接。

联防制度各级仓库都应建立由人武部门牵头,公安、武警、消防和驻军等参加的联防组织,在仓库驻地和附近落实一定数量的民兵应急分队。

并根据仓库所处的地理位臵、当地社情等,制定防抢、防盗、防爆炸、防洪、防火等应急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兵演练。

安全检查制度省军区每半年、军分区每季度、县(市、区)人武部每月要对本级和下一级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检查要有领导带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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