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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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再审程序
美国的单方再审程序和第三方请求人参加的双方再审程序相当于我国的无效程序。

其中:
单方再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针对未过期的专利提出,其提出人可分为:专利所有人或者除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

美国单方再审程序和双方再审程序与我国无效程序不同:(1)必须依据所引用的其他专利或公开出版物提出;(2)其理由仅涉及专利性问题;(3)程序上:首先由局长确定是否进行再审,若安排再审,则由初级审查员进行再审。

35 U.S.C. 134规定对于初级审查员的最终决定不服,可向专利申诉和抵触委员会申诉。

1、修改时机和范围
在专利所有人提出的单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所有人在提出单方再审程序时,或者在答再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在除专利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单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所有人在收到再审请求书时,或者在答复再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在双方再审程序中,专利所有人在收到再审请求书时,或者在答复再审查意见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

但是,根据37 CFR 1.530(j),对于有效期满的专利不能提出任何修改。

因此,如果在专利的再审过程中专利有效期满,则在此过程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修改以及增加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将作废。

37 CFR 1.530(j)还提到:“在专利有效期满之后,除了权利要求的删除之外,将不能通过公布证书的形式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因此,在公告NIRC时,审查员应当确保所有被拒绝的和反对的都要被取消。

相应地,在MPEP 2258中规定,对于未到期的专利,在再审过程中,权利要求将取其与说明书一致的最宽的合理的解释,说明书中的限定不应读入权利要求中。

而在涉及到未进行修改的期满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再审中,将适用窄的解释原则,即,与将使其无效的宽的解释相比而进行相对窄的解释。

这一原则将有利于作出使专利权有效的权利要求的解释。

2、修改原则
单方再审程序和双方再审程序中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相同,其包括:
(1)、不得引入新内容
(2)、不得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参见CFR?1.530(j))
3、修改方式
(1)、修改不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对于说明书、说明书附图都可以进行修改
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不仅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还可以修改说明书以及附图(37 CFR 1.530(d))。

37 CFR 1.530(h)进一步补充认为:“(专利权人)有可能应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修改。

当专利局要求时,必须对发明内容作出修改,以更正说明书和定义的不确切之处,并确保发明内容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及附图实质上保持一致。


MPEP 2258中提到:当再审程序中对说明书进行了修改时,审查员应当确认所述修改是否满足35 USC 112的要求。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可能会重新定义权利要中术语的范围,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不再清楚或者不再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因此,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不再满足35 USC 112的要求,甚至在权利要求根本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也会如此。

由此可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被认为是一个整体,对其中任一部分的修改极可能会涉及到其他部分,允许在一定的框架内对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更有利于保持整个文件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2)、修改不得引入新的内容
所谓“新的内容”是指原始专利中未曾出现的内容。

例如,对于再颁证程序来说,再颁证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是申请人在原始专利中有权要求的主题。

所述新的内容可能会通过省略特征或者方法的步骤而导入。

所述新的内容可能出现在权利要求书中,也可能出现在说明书中。

对于新的内容如何进行审查,35 USC 305中提到:禁止将新的内容导入到发明内容中,因此,在再审过程中,当新的内容加入到了权利要求中或者影响到了权利要求的范围,应当依据35 USC 112第一段拒绝所述权利要求,原因是不能满足the written description的要求。

(3)、修改不得扩大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美国专利法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扩大原始专利的保护范围设置了一个特定的程序,即,在自专利授权之日起2年内提出再颁证申请并声明将扩大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此情况下,将允许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扩大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他情况下一律不能再增宽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美国专利法35 USC 251以及审查指南 MPEP 1412.03章)。

(i)变宽的权利要求的含义
扩大范围(下称变宽)的权利要求是指扩大了所述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要求,即,所述权利要求的范围大于原始专利中每一个权利要求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包括了所述专利权利要求未曾覆盖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扩大了所述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例如,如果任何修改的或增加的新权利要求在其范围内包含有将不会对所述专利构成侵权的任何可想象的产品或方法,则所述新权利要求将比所述专利的权利要求要宽。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存在从原始权利要求中不能阅读到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为变宽的权利要求。

如果专利所有人将能够对之前不能提起侵权诉讼的任何方提起侵权诉讼,则所述权利要求将被认为是增宽的权利要求。


此,当原始权利要求仅仅是方法,而修改后加入了(首次)产品权利要求,则权利要求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因为某一方基于原始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不能提起产品侵权诉讼。

(ii)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扩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扩大范围的权利要求
如上所述,当一项权利要求的范围大于原始专利中每一项权利要求的范围时,该权利要求将被认为是变宽的权利要求。

由此可以推知,如果与专利的范围相比,变宽的权利要求比该专利中出现的任何其它权利要求的范围窄或者与其相等,则所述权利要求不是变宽的权利要求。

一个普通的例子是,当从属权利要求2通过修改变宽时(除了在之前所述的增加方法步骤而将中间体转化为最终产物之外),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未变宽。

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包含有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必定至少与权利要求1一样窄,因此,其并不是变宽的权利要求。

(iii)修改后加入的新的发明类别通常不是变宽
将方法权利要求作为新的要在专利中要求权利的发明类别(即,在原始专利中
不存在方法权利要求)通常被认为是发明的变宽。

但是,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原始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要求的制备产品A的方法A中增加特征,例如:
(a)使用产品A(由原始专利的方法制备)来制备产品B的方法,该方法在原始专利中公开但是没有写入权利要求;或者
(b)使用产品A进行方法B的方法,所述方法在原始专利中公开但是没有写入
权利要求。

尽管对权利要求的这一修改加入了制备产品B的方法或者加入了使用产品A的方法,但这并不是变宽(即,这并不是原始专利范围的扩大),因为新要求的发明包含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

(iv)另一种判断方式
如果权利要求范围中包含有任何想象的、将不会对原始专利构成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则该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原始权利要求的范围宽。

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在任何一个方面较宽,甚至在其他方面可能要较窄的情况下也被认为是增宽的。

(4)、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 2258提到:在再审过程中可以通过修改加入另外的权利要求,这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对于可以加入什么样的权利要求在指南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常规的理解,加入的权利要求也应当满足不引入新的内容、不扩大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两条基本规定。

(5)、修改也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即,在先程序中放弃的主题不能通过后续程序中进行修改而重新取回
虽然这一原则规定在再颁证程序中,但其对于再审程序应当也是适用的。

所述“重新取回”是指,在后续修改中,把在获得原始专利过程中放弃的主题以“重新取回”方式重新要求保护。

在判断是否存在重新取回的申请时使用以下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比原始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宽,宽在哪些方面;
第二步: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较宽的方面是否涉及到放弃的主题;
第三步:确定为了避免重新取回规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其他方面实质上是否变窄,
判断再颁证程序中是否存在重新取回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

这一流程对于其他程序也是适用的。

具体的判断方法参见MPEP 1412.02。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美国专利在授权后的再审过程中,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文件文件的修改,无论就修改范围、修改方式而言,都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宽松,只
要修改未导入新的内容、未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授权后二年内提出再审的情形除外),任何修改均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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