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租赁房屋的水电费能否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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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水电费能否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租个人房屋,公司与个人之间签有租房合同,且表明水电费由公司承担。
但因为房主是个人,所能取得的发票抬头也是个人,我们是否可以入账?水电费能否税前列支?
「答」账务处理方面,原则上是要求取得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有效凭证。
就问题所述情况看,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计算(包括分摊或者负担)依据,实际收付款凭证。
前两项并不是每一次入账都需要,但至少应该留存备查。
最后一项较有证明力的当然是合规的发票,但正如问题所述,发票是开具给房主个人的,即使转交给贵公司,也无法证明贵公司实际应负担多少金额,是否支付。
如果水电供应单位不能单独给租房户(贵公司)开具发票,可以考虑由房主到税务机关连同房租费一起,申请代开发票,以作为入账凭证。
不过现实中这样要求较难操作。
如果数额不大,权宜之计是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标准,计算贵公司实际耗用水电数额以及应支付的水电费,由房主书写收款凭条,由贵公司相关经办人签字证明情况属实,辅以供水、供电单位开具给房主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入账凭证。
税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租赁房屋的租赁费以及实
际支出的水电费只要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就应可以税前列支,但前提是要取得相应的凭证,如房主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
对贵公司而言,电力公司开具给房主个人的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所说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若是以之直接入账,恐不能税前扣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明确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另外,所述情况可能还涉及房主出租房屋以及转售水电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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