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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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是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机构,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第三条防治办公室的任务是: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职业病事故,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防治办公室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重点工作;
(二)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实施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健康防护意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监测,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和防治效果;
(四)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和技术装备;
(五)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协助政府部门处理职业病事故,加强事故调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五条防治办公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协调推进;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科学管理,防治一体。

第六条防治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劳动保护行政部门,由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领导。

第二章防治办公室的组织和人员
第七条防治办公室设机构编制,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防治办公室内设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综合处: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职责,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二)宣教处: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监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职业卫生监测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和防治效果;
(四)科研处:负责协调和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和技术装备;
(五)监管处: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事故处:负责协助政府部门处理职业病事故,加强事故调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七)宣传报道处:负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九条防治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分管副主任若干名,由劳动保护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防治办公室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十一条防治办公室的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从事综合协调、宣传教育、监测评估、科学研究、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第十二条防治办公室的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三章防治办公室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防治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做好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防治办公室在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时,应当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可行。

第十六条防治办公室应当组织实施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健康防护意识。

第十七条防治办公室应当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监测,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和防治效果。

第十八条防治办公室应当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和技术装备。

第十九条防治办公室应当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处理职业病事故,加强事故调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十二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时记录工作情况和工作效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防治办公室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防治办公室由上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防治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民政、卫生、教育和科技、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对自身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和总结,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自身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不足,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果。

第二十九条防治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防治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工作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防治办公室应当按照上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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