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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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讲义
一、因果关系之一——行为与结果在事实上的关联
一、概述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结果可以追溯原因到行为人的某个行为。

1.事后判断:因果关系是一种结果出现以后的事后判断,所以并不考虑行为时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这种事实关联。

2.具体形态的结果: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一种具体形态的结果,对结果出现的时间点改变,也是刑法上的一种结果。

二、合法则的条件说
按照公认的自然法则(“法则”),某个结果和某个行为之间存在“没有行为就没有结果”的关系时(必要条件),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合法则的全部必要条件被看成是等值的,所以又称“等值理论”。

例1:甲乙未通谋,各自往张三的茶杯中投入50%致死量的毒药。

例2:A把一些粉末倒在B的咖啡里,B在享用咖啡后死亡。

三、具体适用
1.假定因果流程
(1)假定因果流程:指即使特定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其他事件也会制造同样的危险。

(2)处理:根本未出现的情况,在因果关系的解释上不需要被考虑,即假定不改变真实。

例1:纳粹军官为自己的杀人辩解道,即使自己不动手,也会有其他军官动手。

他人的行为准备不影响本人已有的行为效果:法律不能因为另外一个人的预备,就不处罚这个行为人的实行。

例2:在乙撞向山崖前的一刹那,甲开枪射杀了乙。

例3:A将一块石头砸向B家花园里的郁金香。

正当石头砸到郁金香时,石头遇到天上降下的大冰雹,最终石头砸坏郁金香,大冰雹被弹开,而该冰雹如果没有因为石头的撞击而改变方向的话,本来也会
砸坏郁金香。

(3)假定因果关系适用的例外: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确定,依赖的就是对履行义务能够避免结果的假设。

2.非典型的(极偶然的)因果关系
结果的所有必要条件都是同等价值的,极偶然的引起关系也不能排除因果关系。

例:医生给患者注射了一种药物,导致患者过敏致死。

可是,这种情况在现有的医事科学上是完全出乎意料的。

3.因果流程的中断
如果一个行为引发的因果流程被另外一个事实引发的流程所超越,导致原行为不再是结果发生的科学解释,则该行为便不再是结果的原因。

例:甲给乙打了一剂致命的毒针;在毒药开始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将乙打死。

丙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乙中毒后很虚弱,无法逃跑。

4.累积的因果关系
在给定的条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都是在科学上引起结果的必要条件,去掉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解释结果的出现,所以累积的因果关系下的必要条件都是原因。

例:A投毒的行为被B看到后,B发现毒药剂量过少,于是偷偷地又加了一点,恰好可以毒死被害人。

5.双重因果关系(替代的因果关系)
在给定的条件下,出现了彼此独立的条件,并且都能单独够引发结果。

为了在被害人遭到多个打击的情况下刑法同样能够提供充分的保护,只要若干条件单独能够引发结果,全部排除就不会出现结果,那么每一个条件都是原因。

例:甲和乙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甲乙的开枪对丙都是致命的。

6.阻止救助
本来存在可以阻止(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结果发生的条件,但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消除了救助性条件,导致结果发生。

这种救
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行为认定为是促成结果出现的原因。

例:一块木板飘向落水的甲,如果甲抓住木板就会得救,这时候乙将木板推离了甲的方向。

于是甲被淹死了。

【附】原因的原因,也是原因
在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其他因素起作用时,如果前行为是引起介入因素的原因,则“原因的原因还是原因。


二、因果关系之二——行为与结果在责任上的关联
一、概述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并不足以将按照刑法的预防犯罪目的不值得刑法惩罚的因果关系排除出去,从行为构成上进行责任限定,称之为客观归责。

客观归责要解决的是:结果是否是由行为人所支配的、不容许的、具有风险性的因果流程所促成。

例:甲借斧头给笨拙的邻居,结果邻居在劈柴时把自己劈伤了。

客观归责核心是风险分配:原因是事后分析的成果,风险判断则是从事前的角度做出。

1.所谓风险,就是指按照人们的预料,极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一种情况。

当这种情况真实的引发结果之后,先前被称作“风险”的事物就被叫做“原因”。

2.对风险的判断标准:法官站在客观观察者的立场上,运用理智自然人(一般人)的知识加上行为人的特殊专门知识,来判断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结果出现。

例1:甲很想让王某死亡,确切得知恐怖分子在某航班飞机上装有炸弹,力劝王某乘坐该航班。

王某便乘坐,被炸死。

例2:甲说服乙到山湖里洗澡,乙在游泳时,突然掉进了冰冷的漩涡,被淹死了。

例3:甲在穿越旱季的树林时,粗心大意地随手丢了一个烟头,结果引发了火灾。

二、对行为对象制造或者升高不容许的风险
1.缺乏危险创设,不得归责
促使他人进行各种正常的、在法律上没有重要意义的生活性活动,不是危险创设。

例:唆使他人雨天散步,结果他人被雷击死。

2.降低风险时,不得归责
例1:劝决定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例2:甲将乙推到一边,以躲避落下的砖头。

乙的脑袋虽然避过了砖头,但是肩膀还是挨砸了。

其实甲本来可以用更大的力气把乙完全推开乙免受损害的,但是甲还是想让自己不喜欢的乙受点小伤。

【注意】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例3: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实施公然侮辱行为的。

3.制造可允许的风险,不得归责
例1: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业生产、有风险的体育表演、医生在医事规则范围内采取的治疗措施等。

例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例3:甲知乙争强好胜,唆使乙参加摔跤比赛。

作为裁判的甲故意改变抽签顺序,导致乙与最强的丙比赛,乙被丙摔成重伤。

4.假设因果流程可以归责
例:甲开枪杀死了乙的狗。

实际上,乙也有想法杀死这只生病的狗。

5.规范的保护目标
违规行为引发结果,但如果不符合前置性法律规定的保护目的,则不可归责
例:高速超车导致他人被吓得心脏病突发而死。

交通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心理上的损害。

三、风险支配(管辖)
任何一个对事实发生进行支配的人,都必须对此答责,并保证没有人会因为该事实而遭受损害。

创设风险的人,必须担保风险不会转
化为现实。

(一)被害人自我答责
基于自杀无罪,所以促使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受害人自己处于险地的行为,不可归责。

被害人故意自危时,其他行为人虽然也对危险有贡献,但不需要为结果答责。

1.被害人必须能够在刑法意义上答责
对一个问题的回答,决定了行为人是否为被害人的自危承担责任:假设被害人不是伤害自己,而是以同样的行为伤害别人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例1:警察甲把枪乱放,使得他的女朋友有机会拿到枪自杀了。

2.被害人有效地接受了风险
被害人必须拥有必要的洞察能力,能够判断风险的承担范围。

在被害人没有认识到危险或者没有认识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行为人。

受害人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拒绝各种帮助而使损害升级的,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例1:甲唆使乙从布满裂缝的冰面上穿过湖,结果乙落入水中淹死。

例2:甲乙举行危险的摩托车比赛,结果乙在比赛中翻车死亡。

例3:甲在交通事故中伤害了乙,乙由于宗教教派的理由,拒绝输血,导致死亡。

例4:甲暗杀乙,导致乙轻伤,乙为了成为烈士而拒绝各种帮助,最终死亡。

例5: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更加难受,自杀身亡。

例6:甲请邻居乙在自己外出期间照料甲饲养的动物。

邻居在喂养动物时被一条毒蛇咬死了。

这只蛇是甲新买的,甲误以为是无毒的。

(二)第三者的介入
1.第三者决定性地操控着风险
当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出现了第三人的介入,或者第三人的干预明显地偏离了前者原先设想的因果流程时,结果将只归责于第三人,不再归责于第一行为人。

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

例: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2.第三者进一步创设风险(“后续风险”)
例1:甲打伤乙,乙在被送往医院后,医生过失(区分重大和一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错过了对乙的最佳救治机会,乙死亡。

例2:甲将乙打伤,乙在医院里治疗时被恐怖分子丙所纵的火烧死。

甲事先知道丙的计划,所以才故意打伤乙让乙住院的。

判断标准:第一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故意)/应该(过失)预见到后来进一步的事实发生。

3.救助者的情况
例:甲纵火烧乙的房子。

为了拯救屋内乙的小孩,邻居丙冲入大火中,不幸被落下的横梁砸伤。

救助属于自危,如果这种自危是理智的,则救助者遭受的伤害可以归责于行为人。

如果是为了微不足道的损害,采取鲁莽的行动并因此遭到损害,对于这种不理智的自危,不可归责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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