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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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程序,完善志愿服务体系,确保志愿服务有效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志愿服务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开展创城创卫、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等志愿服务,无需在值班值守的情形。

第二条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志愿服务实行轮流制,原则上不得因个人原因不服从统一安排,确需调整志愿服务时间的,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特殊情况除外),申请书上需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协调推迟时间,本人也可与他人自行商定调换(申请书上明确调换人员和时间)。

第三条办公室在安排志愿服务人员时,应在开展志愿服务前2天通知本人志愿服务时间地点及志愿服务所在地负责人联系方式(特殊情况除外),并提前提供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服装、工具等。

第四条志愿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志愿服务人员必须准时交接班,将志愿照片发送至工作群,并向办公室报备,不报备视为未开展志愿服务;参与志愿服务人员应服从所在志愿服务地相关(如街道、社区等)安排,不得不听从志愿服务所在地相关负责人的安排;志愿服务期间必须认真履职,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玩手机、抽烟等与做与志愿服务无关的事;要着装规范得体,需穿戴志愿服装的要按要求穿戴,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做有损单位的事情;在志愿
服务期间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五条凡因个人原因被志愿服务所在地向通报的(含口头、打电话通报等),经纪检部门核实属实的,纪检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凡因志愿服务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条办公室应对志愿服务人员到岗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定期对干部职工志愿服务次数、纪律等进行张贴公示,确保志愿服务开展有效有序,公平公正。

第七条本志愿服务是不在值班值守的情形,不与在值班值守的节假日(含防汛、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等)次数并行,另计次数,如与值班值守冲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办公室调整志愿服务或值班时间,并做好相关备注,调整到下一次,本人也可与他人自行商定调换(申书上明确调换人员和时间)。

第八条凡被长期外调(如周末开展志愿服务,不参与所在借调单位志愿服务或值班的除外)、长期休病假的可不安排志愿服务,办公室应向干部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本制度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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