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适用性。
所有从事非煤露天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监察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条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露天矿山的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主体单位共同负责安全生产。
第六条按照“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制度保障、监管严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好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责任
第七条非煤露天矿山的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者,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组织实施。
第八条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协助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不得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非煤露天矿山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其他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非煤露天矿山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构,配备紧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生产作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养。
第十四条非煤露天矿山的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术能力,定期进行相关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在非煤露天矿山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确保所有的作业场所、交通工具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安全检查和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非煤露天矿山的职工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参加安全培训,严守纪律,遵守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九条非煤露天矿山的分包单位必须按照主体单位的要求执行安全生产规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主体单位共同负责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第二十一条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检查应当由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流程、职工作业等进行全面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非煤露天矿山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罚,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非煤露天矿山的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失职造成事故的,应当负有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非煤露天矿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应当负有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非煤露天矿山的职工对安全生产失职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非煤露天矿山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构对监管失职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非煤露天矿山实行事故隐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后修订的,经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