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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沪人社医发[2009]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09]24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㈠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㈡预算管理具体费用范围,可根据本市医保制度完善情况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