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
班级:231011
学号:23101105
姓名:徐小芳
内容提要:
在现实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相当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然而合同是不是成立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存在着很大的影响,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不甚明晰,对于其间是不是有合同关系纠纷不断,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发生,最重要的是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要约和要约邀请。

关键词:要约要约邀请
合同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成立。

有时当事人发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作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可能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
要约之所以是要约,乃是其可被承诺,在承诺之前亦可拒绝,且承诺后不得反悔。

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等。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的发出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所谓特定,即为可以被外界所客观认定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本人及其代理人。

(2)要约是向相对人所发出的。

所谓相对人,是指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可分为特定的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相对人。

特定的相对人,包括具体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但不一定只限于一人。

如果要约人欲出售一批商品,可向若干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对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家橱窗的标价商品。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

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是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要约邀请。

(3)要约必须包含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的有效成立,必须要在其中体现出要约人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如果不具有要约人主动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不应视为要约。

(4)要约中必须包含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

要约之中,对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必须确定,否则被要约人就没有作出
承诺的依据。

那么要约中包含怎样的内容才算构成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呢?一般这要根据要约的性质而定,同时要考虑交易习惯。

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均采取了宽松的态度。

(5)要约中需包含要约人表明一经承诺将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这也就是说,在要约中,要约人表示,如果要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并且,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要约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其要约内容。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欠缺当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欠缺当中的一个条件,可以构成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行为人为寻找合同对象,使自己能发出要约,或唤起他人要约于自己的宣传引诱活动。

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

当事人可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能愿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

在实践中,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根据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我们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并解决在订约过程中产生的某些纠纷: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比如《合同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了要约邀请的典型行为。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一方面,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应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其行为或提议中特别声明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则可以据此而作出区分。

第三,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第四,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例如,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根据当地的规定或者习惯,出租车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认为是要约。

第五,根据订约的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向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

要约原则上是向
特定人发出,而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商业广告、声明等,大都是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其一,效力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

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

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其四,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

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

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参考文献
《合同法》崔建远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