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处理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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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病死动物处理厂的管理,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及时、规范、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病死动物的处理工作,包括病死动物接收、暂存、
无害化处理、处置、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厂病死动物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厂应建立健全病死动物处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病死动
物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本厂成立病死动物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病死动物处理的统筹协调、监
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病死动物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生产部:负责病死动物的接收、暂存工作,确保病死动物在暂存期间的安全。
(二)无害化处理部:负责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处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四)行政部:负责病死动物处理的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病死动物接收与暂存
第八条病死动物接收:
(一)病死动物接收部门应与养殖户、屠宰场等相关单位建立联系,及时了解病死动物情况。
(二)接收病死动物时,应核对数量、种类、来源等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对病死动物进行初步检疫,确认是否符合无害化处理条件。
第九条病死动物暂存:
(一)病死动物暂存场所应具备防鼠、防虫、防潮、防漏等功能。
(二)暂存期间,应定期对病死动物进行巡查,确保暂存环境安全。
(三)对暂存的病死动物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
第四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一)根据病死动物种类、来源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处理效果。
(三)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处理效果评估:
(一)无害化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处理效果符合国家标准。
(二)对不符合处理效果要求的,应重新处理。
第五章病死动物处置
第十二条病死动物处置:
(一)无害化处理后的动物尸体,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病死动物处理档案:
(一)建立病死动物处理档案,包括接收、暂存、无害化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相关资料。
(二)档案应完整、准确、真实,便于查阅。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一)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二)档案查阅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病死动物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厂病死动物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病死动物处理厂的管理,确保病死动物得到及时、规范、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做好病死动物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