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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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办[2004]2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4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的通知
(粤司办〔2004〕24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格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一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
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本机构指派或安排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查案卷;
(二)旁听庭审;
(三)通过《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详见附表一、二)了解受援人和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反馈意见;
(四)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办案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检查方式。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