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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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合政[2015]73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8
【实施日期】201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合政〔201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5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关于批转<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居民卫生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合政办〔1996〕58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宣布《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1993〕52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文件目录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批转《合肥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居民卫生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合政办
〔1996〕58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快地方金融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133号)
(三)关于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42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47号)
(五)关于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合政办〔2006〕65号)(六)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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