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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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个人形象的重视,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这种商业行为不仅有利于个人形象的建立,还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争议,因此需要加强法律保护。

本文将探讨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问题,并引用几个典型案例。

一、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问题
人格标识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被人所了解、所认识的形象。

商业化利用人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声音、身体等特定部分以提高其经济利益。

如今,社交媒体、网络直播、综艺节目等已成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主要平台。

然而,人格标识的商业化利用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例如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等法律权益。

因此,加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法律案例
1. 翟天临声音商标案
2019 年,翟天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翟天临” 声音商标,但未被通过,仅得到实质审查答复的初步审查意见。

此后,翟天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该初步审查意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初步审查意见,认为申请人具有声音商标权利人的资格。

2. 艾玛·沃特森肖像权案
2014 年,英国女演员艾玛·沃特森起诉将自己的私人照片发布到互联网上的网站。

最终,该网站接受沃特森的要求,关闭了相应页面,并向沃特森支付了一定的赔偿金。

3. 陈奕迅声音商标案
2016 年,香港歌手陈奕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陈奕迅” 声音商标,但并未被通过。

陈奕迅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该初步审查意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陈奕迅在经营有关服务时怀有其声音商标权利的意愿,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陈奕迅声音商标的驳回初步审查决定。

三、结论
通过以上法律案例,我们发现法律保护在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中非常重要。

为了防止商业化利用导致侵犯他人的肖像、姓名等法律权益,应加强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明确人格标识的范畴和使用情况,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外,加强公众对于人格标识的保护意识也非常重要,不仅要尊重他人的肖像、姓名等个人形象,也要注重自身的形象塑造,合法合规地开展个人商业化利用活动。

同时,相关企业和机构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以商业化利用为由侵犯他人的个人形象,要明确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
风险。

综上所述,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保护个人形象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只有进一步加大力度,梳理法律规范,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提供一个安全、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实现企业和个人的高质量发展。

尽管在数字化时代,个人形象的商业价值愈发显著,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风险。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形象的展示和传播渠道更加广泛,但随之而来的是隐私泄露的风险和商业利用的纠纷。

还有一些互联网公司和平台为了吸引用户或者商业目的,采用捆绑销售或者透明度不高的条款设计,可能对个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为了保障个人形象的权利和商业化利用的正当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越来越多。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九节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身体健康、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

”明确了人格
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亦规定:“以肖像为主要内容的作品,肖像权属于被肖像人。

肖像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展览权、摄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明确了个人对肖像作品的权利和保护。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对商业化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格权保护案件方面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审判理念和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人格权的界限界定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有关个人的个性、尊严、名誉、声誉、隐私、
形象、荣誉等权利或利益。

”明确了保护范围。

判例中也有不少关于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案例,如国家足球队门将王大雷诉同名Q群侵犯姓名权案和电竞职业选手Uzi诉娃哈哈商标侵犯肖像权案等。

除此之外,维权的途径和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

在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之外,一些网络平台也开始设置了投诉机制,便于用户对侵权行为及时反应。

更复杂的是,数字化时代的特点,如匿名性、去中心化等,也给维权带来了挑战。

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型技术在这方面也有着探索和应用,如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字证书的管理和商业合同的电子签名。

然而,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问题仍然非常复杂和难以处理。

一方面,标识权人是否同意被商业化利用并不总是明确的,在实践中常常引发法律纠纷和舆论争议。

例如,一些明星、网红等通过资本运作、授权等方式变相商业化了自己的形象,但对他人以同样的方式利用甚至使用不法手段剪裁、篡改等进行侵害,是否侵犯肖像、隐私等权利就极具争议。

另外,在商业利用的背后往往涉及更深层次的社会文化、经济利益和技术发展等因素,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和规制。

因此,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问题可谓是一个“矛盾重重”的话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和权利,实现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发展。

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和司法保障。

要求互
联网公司和平台遵守相关法规、条款和行业规范,加强对涉及个人形象的信息流转和传播的监管和审核。

同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采取多种方式防止隐私泄露和侵犯。

例如,加强数据安全保护、限制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等。

其次,相关企业和机构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以商业化利用为由侵犯他人的个人形象,要明确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应该实现商业化利用方式的透明化,为用户提供商业合作流程更加规范、简单、透明的服务,让人们更加信任和支持商业化利用的方式。

另外,营造企业文化,加强内部人员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和管理,对于防止个人信息被窃取和滥用也有积极的作用。

最重要的是,个人本身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人格标识是自己最为宝贵的资产之一,应该勇于维权、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使用互联网和各种应用时,要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避免敏感信息和不必要的信息诈骗,不要轻易点击链接或者购买“看起来很便宜”的商品。

另外,培养风险意识和合法意识,了解自己权益、利益和风险,合理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保护不仅是保护个人形象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

只有进一步加大力度,梳理法律规范,加强监管力度,才能为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提供一个安全、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实现企业和个人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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