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的犯罪类型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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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的犯罪类型及特点
作者:吕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8期
关键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犯罪类型特点
作者简介:吕汇,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教师,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10.046
紧急状态是非常法律状态,是因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而引发的严重社会危急状态,引起该危急状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不仅包括传统意义的自然灾害和内乱,而且还包括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等,如2003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疫情,以及2019年底开始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民众心理极易发生恐慌,社会秩序会产生一定动荡,伴随而来的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与特点,并带来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探究紧急状态下犯罪现象的不同类型与特点,能够为预防遏制,做好紧急状态下犯罪治理,稳定紧急状态下社会秩序提供有效保障。

从2003年非典疫情到2019底开始的新冠疫情,时间虽然间隔17年,但疫情期间发生的犯罪现象,无论是犯罪类型还是犯罪特点,均呈现出较为一致的表现,当然这是与相同的社会生活背景和需要所决定的。

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受到互联网发展,自媒体普及,以及社会信息等更容易获得等因素影响,新冠疫情中犯罪现象,又呈现出与非典疫情期间不同的特点。

如违法犯罪数量剧增,涉及疫情的犯罪类型增加,危害性也更为严重。

为此,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保障防控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

《意见》对涉及疫情犯罪从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角度列举9大类共34个具体罪名[1],对此,学界也有不同的分类。

两高两部的规定与学界的研究,基本上涵盖了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多发犯罪类型,同时,结合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涉及疫情犯罪,本文以犯罪危害性质的严重程度,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犯罪现象类型及特点进行如下梳理。

包括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即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对社会秩序会带来严重危害,给国内外反华势力以可乘之机,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国外部分政权及媒体,将新冠疫情政治化,利用疫情对我国进行污名化,对我国政权的稳定及国际形象带来严重损害。

因此,紧急状态下,应当积极预防及严厉打击一切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政权的行为,以维护国家政治利益和国家安全。

从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类犯罪虽未多发,但应当看到,此类犯罪危害性及其严重,行为实施往往会呈现出网络化等特点,即在互联网公共媒体平台,借助自媒体等,以发表博客文章、自制小视频等形式发表不切实际的言论,甚至造谣生事,挑起社会不满情绪,从而达到危害国家利益与安全的目的。

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有关机关应当密切关注网络动态,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与监控,以保障防疫的良好政治环境。

根据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新冠疫情期间两高两部的《意见》,妨害疫情防控,严重破坏防控秩序的行为无疑是紧急状态下多发频发的犯罪类型。

具体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2]。

此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隐瞒病情、拒绝隔离,导致或过失导致多人被感染或隔离,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及其他妨害国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执行防疫公务的行为。

此类犯罪的发生,呈现出多发频发的特点,主体既包括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也包括一般群众,主观心态上,对行为的危害后果,往往表现为一种侥幸、无所谓的态度,对犯罪结果直接追求的情况相对较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其严重。

但是,此类案件频发,对疫情防控秩序会造成极大危害,因此,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除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帶来极大的威胁,也极易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疫情中,任何谣言、不切实际的评论、甚至是一条毫无来源小道消息都使民众早已紧绷的神经更加紧张,继而使民众产生恐慌心理,给社会秩序带来混乱。

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两高《解释》与两高两部《意见》,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主要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

前两种犯罪在行为特点上基本一致,都存在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的行为,区别在于编造传播的信息是否为恐怖信息。

当然,这里的恐怖信息与传统意义的恐怖信息有所不同,表现为以爆发或传播某种传染病疫情灾害为内容,而非通常意义上的爆炸、投毒、放火、劫持等暴力恐怖活动内容,引发的是民众对疫情灾害、灾难的极度恐慌,尤其在互联网发达的当今社会,这种信息一旦传播开来,传播速度极其迅速,受众面极其庞大,造成的社会恐慌极其严重,所引发的社会恐怖与传统意
义上恐怖信息具有相当性[3]。

寻衅滋事罪是典型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除了《刑法》规定的该犯罪的一般情形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此犯罪还表现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在网络上散布或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行为对象是虚假疫情信息,具有虚假性和疫情内容。

二是行为实施主要借助互联网,具有行为的快捷性、影响的广泛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状态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也呈现上升态势,主要表现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暴力抗拒执法,打死、打伤执法人员或防疫人员而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诊疗过程中暴力伤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拘禁他人而构成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疫情中违反相关法律,非经有关机关准许,或非因疫情防控原因,而随意披露公民个人信息,从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紧急状态下,各类防疫物资成为紧缺商品,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甚至各类防疫药品,为民众争相抢购,防疫物资数量是否充足、防疫物资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直接决定了防疫战争的成败,而现实是,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口罩等防护用品的犯罪,假借口罩之名进行财产诈骗的犯罪,以及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犯罪激增。

涉及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

这类犯罪总的特点在于犯罪人主要利用民众对疫情的恐慌心理以及从众心理,犯罪更易于得逞,犯罪所得利益巨大,给市场供应带来严重影响,从而加剧社会恐慌,对紧急状态下的社会秩序的保持带来严重侵扰。

无论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还是2019年开始的新冠疫情,政府无疑成为防控工作的领军人,广大公职人员成为防控的主力军,老百姓的主心骨。

防控中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会严重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破坏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巨大影响,因此,要求公职人员应当也必须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任何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此,两高两部《意见》进行了专门规定,此类犯罪主要包括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人员构成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

另外,疫情发生期间,其他类型职务犯罪,如利用职务便利针对疫情防控款项或物资而构成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的贿赂犯罪等[4]。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2月6日.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
[3] 印波,刘臻.重大疫情防控相关的若干犯罪行为及其惩治[J].混凝土世界,2020(3).
[4] 吕艳明,黄楚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DB/OL].[2020-08-01].http:///Qvcmjdbujpot/131727bc09gbg0-4.iu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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