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 开发 复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农田开发复垦
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为国家保护的基本农田,请查询当地县或乡镇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程,比耕地的黄色稍微深一点黄色标明的地块为基本农田。
开发:乡镇一级可以通过向上级政府规划以及国土部门进行申请,通过县一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当地国土部门向上级国土部门申请,在完成先补后占原则(即补充相应耕地)和完成土地征用(向集体进行土地补偿)工作后可以对耕地进行使用权转换,即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再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出让土地给企业、工业园,也可以以划拨的形式划拨给工业园,时间是50年。
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如果要对耕地进行开发利用,将耕地变为新增建设用地,则必须满足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也就是事先要补充新的耕地形成耕地储备指标,才能进行耕地征用。
一般来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都可以用于新增耕地面积。
什么人或单位能做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
废弃取土场利用铁矿尾砂回填土地复垦项目方案,谁有?或者给点建议 ...
土地复垦的章节按照项目类型的不同,依次参照以下规范编制章节,相当于整个方案的骨架。
编制实务是对以上规范的进一步阐述,怕你不懂那一章节具体要写什么而编写的。
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TD/T 1031.1-2011);
2.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 1031.2-2011);
3.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 1031.3-2011);4.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金属矿》(TD/T 1031.4-2011);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TD/T 1031.5-2011);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6部分:建设项目》(TD/T 1031.6-2011);7.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7部分:铀矿》(TD/T 1031.7-2011);
土地复垦方案中土地损毁程度是根据什么标准确定的
每种破坏形式对土地的破坏程度均不同,相应采取的复垦措施也会有所区分.因此.有必要对土地破坏程度进行评价,一般将评价结果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等级。
(1)轻度破坏。
土地破坏轻微,基本不影响土地功能。
(2)中度破坏。
土地破坏比较严重,影响土地功能。
(3)重度破坏。
土地严重破坏,丧失原有功能。
由于挖损、压占是对原有土地类型的彻底破坏,可直接认定为重度破坏。
而对沉陷土地来说,引起的破坏形式多样,情况比较复杂,需选定指标进行评价;对于污染土地来说,污染程度不同则破坏程度不同
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吗?
水产养殖项目的方案如下:问题1:土地整治项目区内修建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通过审批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并落实道路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问题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因此,建设水产养殖项目过程中,对土地产生损毁的或水产养殖结束后不继续利用的,需要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因此,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关于水产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对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的规模没有限制,但对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与面积规模有上限要求。
土地复垦与土地整理的区别?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极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土地复垦是对因采掘、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
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采掘、建材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获得更多矿产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日益遭受严重破坏。
据估计,全世界约有300万公顷土地为露天采矿所破坏或荒芜。
故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提高受破坏土地的复垦率势在必行,许多国家正继续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在中国已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受采矿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复垦在20世纪50年代末称其为“造地复田”。
当时为了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困难,矿山职工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种植蔬菜和粮食。
在“以粮为纲”的年代,土地复垦的概念一般是指将废弃的土地重新开垦为农田种植农作物。
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复垦的内涵在扩展,即土地复垦后的用途不再仅仅是种植农作物,也可以植树造林,进行水产养殖,或是作为建设用地。
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土地复垦率一般为70%-80%,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土地复垦率还不到1%。
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复垦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①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
②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③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④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⑤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⑥其他荒芜废弃地。
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
《土地复垦规定》由**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
主要内容有:①土地复垦的原则。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
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②土地复垦的规划与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况,确定复垦的方法、措施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
土地复垦后的用途,应在制定复垦规划时予以确定。
在实施复垦时,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法规规定: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但是,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不能给土地和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土地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恢复植被、保护其环境功能。
复垦后的土地,要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才可以交付使用。
③土地复垦后的土地权益和收益分配的规定。
a.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权属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b.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企业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集资方式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