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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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京财企[2013]2481号,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

其中:
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调整为:“境外投资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1000-2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第三款调整为:“对我市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完成营业额进行补助。

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

补助额乘以申报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申报”。

(二)对前期费用的补助。

合作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予
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前期费用:指我市企业为开展境外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投资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渔业资源探捕: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表述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三)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国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渔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费用的20%给予补助。

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二、项目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需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第一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利息。

2、对已取得专项资金支持并仍可继续享受贴息(累计不超过3年)支持的项目,贴息期的计算从上次贴息截止期至2013年12月31日。

3、第一次申请资助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目签约并执行须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

其中,第十条第二款第四项“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调整为:“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4、申请资助的对外投资项目,新设境外企业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并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实际出资要求。

5、对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申请资助的项目应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并正在执行的项目。

6、对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促进工作为由,
提出补助申请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完毕。

(二)项目审核
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初审后,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在评审基础上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

(三)资金拨付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申报时间及相关要求
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14年10月13日(星期一)17:00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417房间,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企业不得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各申报企业应将: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前景;
3.申报项目明细表的电子版发送到*************.cn。

四、其他事项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如有相关变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以《通知》形式进行调整。

(申报材料中如有外文,须附加中文译本)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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