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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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协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煤种、价格、数量及质量指标
1.1、煤炭品名:动力煤(洗精煤)
1.2、结算价格:交易当日以港口CCI下浮¥XX元/吨(含港杂费),节假日以最近日期为准,一票到港结算价含13%增值税发票。

1.3、当CCI价格跌破XXX元/吨时,随跌辐指数调整最终下浮额度。

1.4、合同数量:万吨/年(根据合同执行力逐步减增量)
1.5、万吨/月;最终以实际发运数量为准±10%。

二、交货方式和交货地、时间
2.1、交货方式:到港
2.2、交货地点:
2.3、收货地址:以铁路运输大票上的收货地址为准。

2.4、交货时间: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2.5、车(列)到港前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车(列)到港后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双方自行委托代理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

三、煤炭数量核定及煤炭质量要求及检验约定
3.1、数量核定:
3.1.1、煤炭数量以出厂磅单数量、始发站台磅房复核数量、始发站铁路轨道衡数量为准,并以此做为结算依据。

3.1.2、乙方以出厂磅房数量为依据、甲方以始发站台磅房、始发站铁路轨道衡复核数量为依据,并以此做为计量结果。

3.2.1、煤炭质量要求:具体煤质参数要求如下:
3.2.2指标考核:
A、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5500kcal/kg为基准。

每升高或降低1kcal/kg 价格增加或减少(基本价格/5500kcal/kg)元/吨不奖不罚;
B、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 kcal/kg时仍以(基本价格5500kcal/kg)

/吨计价不减不罚;
C、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400 kcal/kg低1kcal/kg减价(2*基本价格/5500kcal/kg)元/吨(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D、收到基硫份以1%为基准。

收到基硫份<1% 时不奖不罚;
E、收到基硫份1.1%≥硫份>1.1%每超0.01%价格降低0.2元/吨;
F、收到基硫份1.2%≥硫份>1.2%时,每超0.01%价格降低0.4元/吨,甲方有权拒收。

(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G、当Mt>15时,甲方有权拒收。

3.3 质量验收:
3.3.1、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煤炭取样、制样和分析,均应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标(GB)相关标准进行。

3.3.2、煤炭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在煤炭生产、始发所在地委托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华夏力鸿)对出厂、上站复核、装车煤炭进行检验,并以此质检结果做为结算依据。

任何一方未参加,并不影响煤炭监采、监制工作正常进行,且对未参加方视作自动认可。

3.3.3、如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煤质检验结果有异议,则甲乙双方有权在检验报告签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申请对留查样进行仲裁性化验申请。

仲裁性化验委托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具有国家(国际)认可煤炭质检资格的除原质检单位以外的质检机构进行。

一旦经过仲裁性化验后,一律以仲裁性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3.4、复检或仲裁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支付。

3.3.5、结算的货款支付关系一旦发生,则不能再提请仲裁,交接检验结果就是最终结算依据。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4.1、货款以人民币现汇支付。

4.2、双方合同签定后甲方(买受人)应在48小时内向乙方(出卖人)预付货款¥XXXX万元,人民币大写:XXXX万元整,即合同生效。

乙方在七个工作日内首(车)列发出,日均正常发运。

4.3、煤炭上站装车见铁路大票时,甲方依据当日CCI结算价格支付单列85%货款,货物出站。

4.4、货物数量、质量双方以结算单形式确认并结算,双方签署结算单后乙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全额发票后24小时内支付剩余货款。

4.5、货物数量、质量验收以本合同第三大条为准,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4.6、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扣减预付款额度充抵货款,甲方应补齐预付款额度后继续合同执行。

合同预付款做为最后一批次货款的结算保证。

五、违约责任
5.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2、如发生争议,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食宿费等相关的所有费用。

六、不可抗力
6.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疫情、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铁路部门不批车、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有关当事人可减轻或免除其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解除后,购销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6.2、如遇市场价格重大跌辐时,乙方可暂缓或暂停发货,双方协商补救措施,制订继续合同执行办法或签订补充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7.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7.2、双方应尽最大努力解决有关争议。

届时如果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7.3、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以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在本合同框架下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生效与期限
8.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及预付款凭证即合同生效。

8.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8.3、如有未尽事宜或修改补充,双方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开户行名称:
收款单位名称:
账号:
税号:
乙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开户行名称:
收款单位名称:
账号:
税号:
签订时间:XXXX年X月X日
签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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