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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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执法
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7.20
•【字号】大建委发[2010]284号
•【施行日期】2010.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建设工程执法检查的
通知
(大建委发〔2010〕284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7月19日全省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市建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本次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二、检查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在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毯式检查基础上,市建委听取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即市建委负责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市建委对其它各区、市、县的在建工程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4项。
四、检查重点
(一)责任主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情况;责任主体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二)工程质量方面
工程现场施工质量情况;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等。
(三)工程安全生产方面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情况;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
五、组织领导和检查组人员组成
(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张亚东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
刘庆茂市建委副主任
李海斌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
刘仁会市建委执法支队支队长
迟培成市建委工程处处长
丛敏市建委设计处处长
孙宏伟市建委招标处处长
曲平市质监站站长
柳洪杰市安监站站长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二)执法检查组组成
1.第一执法检查组
组长:曲平
副组长:许传军
成员:孙烈石耕涛相秀桂宋光林钧强于翔张世峰于存杰负责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金州区、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旅顺口区的工程项目抽查。
2.第二执法检查组
组长:柳洪杰
副组长:李明
成员:修刚代立伟祝连双张红旗曹永林段洪江许成林
负责对甘井子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长兴岛工业区、长海县的工程项目抽查。
3.第三执法检查组
组长:刘仁会
副组长:朱广渤
成员:李亚潮孙辉刘晓鹏刘文忠刘同舟赵文利
负责对高新园区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对保税区、庄河市、花园口工业区的工程项目抽查。
4.由其它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分别组成各区、市、县执法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检查。
六、时间安排
(一)7月20日--7月31日为各参建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检阶段;
(二)8月1日--8月20日为市建委及区、市、县检查组检查和处理阶段;
(三)8月21日--8月31日为市建委检查组对其它各区、市、县抽查阶段;
(四)9月1日--9月10日为总结阶段。
七、问题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执法检查组责令局部或全部停工整改:
1.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违法施工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停工将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除第(一)条中违法行为外,存在其它质量安全问题的,执法检查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责任主体,执法检查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立案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数据库,在以后企业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年审、个人岗位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八、几点要求
(一)本次检查要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规范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达到依法行政,规范市场行为,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的目的。
因此,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本辖区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
(二)各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既要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又要虚心听取管理相对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做好服务工作,为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等单位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
(三)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吃请和礼品。
凡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受检工程现场需准备的手续和材料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
受检工程现场需准备的手续和材料
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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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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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
》;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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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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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施工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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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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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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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安全员资格证书,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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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关质量安全的施工技术档案及监理档案等内业资料
;
十一、其它法定手续及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