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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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为了使学校的学术活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术活动分为两类,即校级学术活动和院级学术活动。

校级学术活动由科技处主办,校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承办或协办;院级学术活动由各学院或研究机构自办。

第二章活动管理
第三条学术活动的内容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的方针政策相一致;要紧密结合学校的科研方向、学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

报告人对学术活动内容负有全部责任,不得发表不良言论。

人文社会科学方面重大敏感性社会、政治问题的学术活动还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学术活动的报告人应是在该学科、该研究领域有较强理论基础和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校级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担任,以外聘专家教授为主;院级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一般应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家担任,以校内教师为主,外聘专家教授为辅;每位专家每次学术活动原则上不超过2场。

第五条科技处主办的校级高层次学术报告每年不少于10场,各学院、研究机构承办的校级学术活动每年不少于4场;各学院、研究机构主办的院级学术活动根据各自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需要
自行决定。

校级学术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150人;院级学术活动参加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六条校属单位承办学术活动必须提前填写《XX理工大学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经科技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每场学术报告要提前张贴学术报告海报,并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

学术报告会现场记录、学术活动照片、校园网及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资料,其他学术活动效果评价材料一并报科技处,方可核报学术活动经费。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术活动经费仅用于支付学术活动学术报告酬金。

学术活动经费由科技处统管理,根据校属单位上一年度学术活动开展的情况和本年度开展学术活动的计划情况分配经费指标。

学术活动的经费由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学校学术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

每场校级学术报告可支付校内报告人500元酬金,校外报告人500-1000元酬金,博士生导师等著名专家2000元酬金,两院院士3000元酬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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