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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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26
•【字号】池政办[2007]9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7〕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依据目前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现行500元调整为400元;二级医院由现行400元调整为3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院由现行300元调整为200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现行30000元调整为35000元。

三、调整部分慢性病种门诊限额标准。

Ⅱ期高血压病、结核病活动期、部分慢性精神病维持治疗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等5个病种,门诊报销限额标准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2500元,有以上两种慢性病患者一年度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500元。

Ⅲ期高血压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心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帕金森氏综合症、运动神精源病等10个病种,一个年度内门诊费用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有两种以上慢性病患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6000元。

四、新增老年患者门诊费用报销问题。

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一年内未发生住院治疗费用的,且在个人帐户用完以后,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发票,享受一次门诊小病报销待遇,最多不超过500元。

五、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可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六、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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