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军与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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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军与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洪林石晓利林彦
【审理法官】付洪林石晓利林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孔祥军;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当事人】孔祥军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当事人-个人】孔祥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付景虎
【代理律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孔祥军;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被告】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
【本院观点】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系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三人重新鉴定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系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有该规章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有该规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即司法行政机关受理上诉人孔祥军的投诉后,并无职权直接否定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诉人孔祥军要求推翻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应当通过原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包括在该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

上诉人孔祥军的投诉行为应视为信访投诉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妥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1:16:11
孔祥军与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
政)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1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司法局。

负责人:蒋溪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保,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司法厅。

负责人:曾祥陆,厅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徐代化,所长。

上诉人孔祥军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原审第三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3095号行政裁定,以孔祥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孔祥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系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对于司
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有该规章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有该规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即司法行政机关受理上诉人孔祥军的投诉后,并无职权直接否定被投诉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诉人孔祥军要求推翻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应当通过原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包括在该民事诉讼中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

上诉人孔祥军的投诉行为应视为信访投诉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妥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洪林
审判员石晓利
审判员林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嘉祥
书记员黄骏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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