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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30
【实施日期】201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称“台胞投资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修法决定》的顺
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备案管理的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外资法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外资法律修订实施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战略部署。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法决定》,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成熟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升为法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复制推广,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外商投资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及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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