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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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文
旨在保护企业员工免受职业病的危害,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下面是一个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1. 目标和原则:
a. 目标: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

b. 原则: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全员参与、科学监测、持续改进。

2. 职责和权限:
a.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b. 生产部门负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职业病预防要求。

c. 员工有义务遵守职业病预防措施,及时报告职业病症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3. 预防措施:
a. 工艺控制:采用低毒、无毒的工艺和原料,控制有害物质排放。

b. 设备控制:采用封闭设备、排风系统等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暴露。

c. 个体防护: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d. 岗位轮换:定期对高风险岗位的员工进行轮换,减少长期暴露的风险。

e. 健康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健康知识。

4. 职业健康监测:
a.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筛查等。

b. 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体系,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监测。

5. 职业病报告和处理:
a. 员工发现职业病症状应及时报告,并接受相应处理和治疗。

b. 对职业病病例进行调查和处理,防止病情扩散和复发。

6. 监督和评估:
a. 建立职业病预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b.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进和汇报。

以上是一个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的基本模板,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另外,建议企业与相关专业机构合作,确保预防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化工企业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生产和作业的职工,以及与化工企业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明确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责任和要求。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定期组织职业病健康检查,对超标职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汇总和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预防管理责任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职业病防护部门,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九条化工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预防工作,确保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护部门要制定职业病预防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领导要加强对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化工企业职业病防护部门要组织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档案,详细记录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情况。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要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职业病防护问题。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化工企业要加强化学品管理,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暴露和泄漏风险。

第十八条化工企业要配备和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化工企业要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化工企业要组织职业病防护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防护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护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职业病防护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职业病健康监管
第二十二条化工企业要定期组织职业病健康监管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

第二十三条化工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健康检查工作,提供相应的防护和救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将职业病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

第五章职业病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化工企业要建立职业病应急管理机制,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化工企业要制定职业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措施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化工企业要定期组织职业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化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有职业病预防管理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职工有违反职业病预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装备,应及时更换和更新。

第三十二条化工企业要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合并修订。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文(3)
1、目的与范围
1.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
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
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
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
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
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____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

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
评价。

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____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

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化工企业职业病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生产和相关作业的职工。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成立职业病预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方案。

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企业管理层、职业卫生师和职工代表等。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
第四条化工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保职工的劳动环境安全。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评估应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和辐射等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保持对劳动环境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暴露防护与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条化工企业应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估的结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职工的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化工企业应向职工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培训,确保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九条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条化工企业应定期检测和维护个人防护用品的功能和效果。

第四章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建立适当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十三条化工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进行培训,确保职工正确使用。

第五章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
第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应包括对职工的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和康复等。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建立职业病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病危害识别和健康监护情况。

第六章职业病应急救援与报告
第十七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应急救援制度,确保在职业病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十八条职业病事故发生后,化工企业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
第十九条化工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控意识。

第二十条化工企业可通过举办职业病防治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职工的技能和知识。

第八章职业病预防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化工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职业病预防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实施应有计划地进行,并定期评估和改进。

第九章处罚条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化工企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化工企业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的修订由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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