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章 国际公约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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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1.内水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水” (internal waters),又称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 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 辖之下,沿岸国享有完全的排他性,非经该国许可,他国 船只不得进入。内水包括沿岸港口、某些海湾和海峡等。 领海基线是陆地及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是划定领海、毗 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的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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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三. UNCLOS 有关定义及规定
UNCLOS 1982规定领海基线有两种:
• 正常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 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 直线基线:是连接沿岸各适当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在岸线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划定直线基线较为合适。 UNCLOS 1982 规定了直线基线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两种 基线方法可以交替使用。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 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 n 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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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1.内水
(2)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以水 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 等于这个半圆的面积,这个水曲就称为海湾。并非所 有的海湾都是内水,海湾的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湾口 的宽度,UNCLOS 1982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时, 该湾即视为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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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2.领海
领海指沿海国主权所及的在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 邻接的一带海域。 UNCLOS 1982规定,每一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应超过12海 里。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 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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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 日 大 陆 架 之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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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南海主权之争
南海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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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三. 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在海上安全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对船旗国、 沿海国做出了基本义务规定。
对船旗国:
• 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第91条) • 对船舶采取措施以保障海上安全,措施涉及船舶构造、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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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 1.内水 渤海口有一系列岛屿, 形成八个天然入口,其 中最大入口的宽度约为 22海里,小于领海宽度 的两倍24海里,庙所岛以群岛此 开口以内的整个(长渤山海列岛都) 是中国内水。虽然此处 的领海基线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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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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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三. 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对沿海国:
• 沿海国可依据公约和其他国际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 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在航行安全与海上交通管理、保护助 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 防止、减少和控制环境受污染等方面。可要求外国籍船舶在 无害通过领海时遵守这些规则,即使船舶的船旗国并不是相 关公约的缔约方。
对船旗国:
• 船旗国在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止海洋污染上的权利和义务主 要体现在公约的第XII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 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 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 要求船旗国设法立即对该国船只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且 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也不论这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污染在何处发生或发现。船旗国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对被 指控的违法行为提起司法程序,应毫不迟延地按照其法律 提起这种程序。
船舶安全管理
第三章 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三章 与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的 国际公约和法规
•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第二节 国际海事组织照管的主要公约和规则 • 第三节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海事公约与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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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公约和法规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UNCLOS 1982 主要内容 三.UNCLOS对海上安全及保安方面的要求 四.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适航、信号、通信、避碰、船员、海事调查等。(第94条) • 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
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 生命危险的人。(第98条) • 针对船旗国有效执行国际规则和标准的条款做出了规定,强 调有效执行应“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第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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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领海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沿海国可依据该公约和其他国家法规则,对航行安全及 海上交通管理制定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实践中,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只有外国非军用 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不适用无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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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3.毗连区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且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 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毗连区由沿海国依需要而设 立。
【国内】《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毗连区为领海 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 n mile。我 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 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 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 可在专属经济区某一明确划定的特定区域采取防止来 自船只的污染的特别强制性措施。但须有证据表明因 海洋学和生态条件有关的公认技术理由该区域的利用 或其资源的保护及其在航运上的特殊性质现有国际规 则和标准不足以适应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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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公约和法规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一寸礁盘主权,国家 就可以获得3个新加坡大的领海区,4个浙江省大的海上 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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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1条规定,岛屿应是 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 成的陆地区域;不能维持 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 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 济区或大陆架。
冲之鸟珊瑚礁在涨潮 时只有北露岩和东露岩两 块岩石露出水面,面积约6 平方米,日本将之称为“岛”, 并据此认为它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5.大陆架
大陆架本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是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 由陆地向外自然延伸的地势平缓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及底土。
• 要求船旗国的法律和规章对悬挂其旗帜的船只所规定的处 罚应足够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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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四. 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对港口国:
• 公约对港口国防污染的管辖一直延伸至岸外设施。 • 港口国应在实际可行范围内采取行政措施以阻止已查
明在其港口或岸外设施违反“关于船只适航条件的可 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有损害海洋环境的威胁” 的船只航行。(第219条) • 建立了港口国滞留外国船舶的基本原则,港口国必须 确保船舶的出海对海上环境不致产生不当的危害威胁, 才准其开航;否则,仅可准许该船驶往最近的适当修 船厂。(第218条)
在UNCLOS 1982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 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6.公海 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 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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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UNCLOS 1982 建立了各国对所有海洋事务的行为关系 的原则和标准,涉及的内容包括:
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 区、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 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 决等各项法律制度,共17个部分320条,另有9个附件和1 个最后文件。
• 1973年,第三次会议在纽约召开,历经9年,在充分协 商的基础上,终于于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哥湾(牙 买加)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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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 全的足够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 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
• 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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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四. 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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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成立后,各国经济发展对海洋的依赖度越来越高。 人们认识到,为了各国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活动中的关 系,确立综合性海洋法律制度至关重要。
•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制定了《日内瓦公约》;
• 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研究领海宽度问题,但 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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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 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超过国家领 土的范围,沿海国对该区域不享有完全的主权,沿海国 主要是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对专属经济区内水域和 海底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管辖权。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1.内水 (3)海峡:海峡是连接两个海域的一条狭窄的水道。 如果海峡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狭宽又不超过该国领海 宽度的两倍,则此海峡应视为内水。
台湾海峡:呈东北—西南走向,长约370千米。北窄南 宽,北口宽约200千米;南口宽约410千米;最窄处在 台湾岛白沙岬与福建海坛岛之间,约130千米。总面积 约8万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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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1.内水 (1)港口:指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用于船 舶停靠和装卸客货的港湾。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 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如防波堤)视为海岸的一部分, 因此,港口的范围应从它伸入海面最远处的永久海港 工程算起。港口包括水域和陆域两个部分。 水域:通常包括进港航道、锚泊地和港池。 陆域:通常包括进港陆上通道(铁路、道路、运输管 道等)、码头前方装卸作业区和港口后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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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 .UNCLOS 1982主要内容
2.领海
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 通过领海的权利。 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 • 通过领海的航行:(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
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 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 • 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 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 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 UNCLOS 1982被称为“海洋的宪法” • 许多国际公约如IMO绕着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制
定的许多海事公约就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架构 的海洋管理的基本框架下制定的。 • IMO在其制定的有关公约中也具体说明了其文本的任 何规定都不得妨碍任何国家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下的权利和义务。 • UNCLOS1982由联合国法律事务厅内的海洋事务和海 洋法司但任其秘书处,1994 年11月16日生效。 • 1996年7月7日,公约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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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四. UNCLOS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
对船旗国:
• 为保护其海岸或有关利益,包括捕鱼,免受海难或与 海难有关的行动所引起,并能合理预期造成重大有害 后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胁,而依据国际法,不论是根据 习惯还是条约,在其领海范围以外,采取和执行与实 际的或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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