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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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省府令1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3.08
【实施日期】1991.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991年3月8日省府令16号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
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
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