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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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快速路的安全、有序、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境内所有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部门
1.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负责快速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快速路道路建设、养护和维修工作。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快速路沿线建筑、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
管理。
四、通行规则
1. 限速通行:快速路限速标志所示速度为最高时速,驾驶员应按照限速标志所示
速度行驶。
2. 专用车道:快速路设有专用车道的,非机动车、行人不得进入。
3. 禁止超车:在快速路上,除设有超车道外,其他情况下禁止超车。
4. 禁止倒车、逆行:在快速路上,禁止车辆倒车、逆行。
5. 禁止占用应急车道: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6. 限制车型:禁止摩托车、非机动车、载货汽车、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客车、
校车、公交车等通行快速路。
皮卡车和中巴车(车身高度不超过2.9米)可以通行。
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此限制。
五、勤务管理
1. 全天候勤务:快速路实行全天候勤务管理制度,确保道路畅通。
2. 联勤联动:交警支队与相关区县公安交警部门建立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维
护快速路交通安全。
3. 巡逻执勤:交警部门采取警车巡逻和定点执勤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快速路的
巡查。
六、事故处理
1. 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2. 事故调查: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3.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七、宣传教育
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2.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快速路通行规则和交通安全知识。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