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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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桂林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
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制作、维护和拆除等
环节。

第三条户外广告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桂林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
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级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三章设置与制作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消
防安全、公共安全。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前,设置单位应当向当地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
材料:
1.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2. 户外广告设计图;
3.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城市管理局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十条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制作。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制作单位在制作过程中,应当确保广告材料的质量,不得使用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四章维护与拆除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广告设施
安全、整洁。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损坏、脱落等安全隐患时,设置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

第十五条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并按照城市
管理局的要求进行拆除。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局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制作、维护和拆除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管
理局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1. 未按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
2.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要求的;
3.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4. 未按规定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5. 其他违反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桂林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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