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质量纠纷怎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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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质量纠纷怎么诉讼
奶粉在婴⼉⾷品中承担着越来越重的作⽤。
质量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奶粉⽆异于毒药。
本⽂就奶粉质量纠纷诉讼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予以粗浅讨论,为⼤家拿起法律武器起诉⽆良奶粉⽣产者提供便利。
⼀、消费者以奶粉质量纠纷起诉的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产、销售,造成他⼈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品安全法》第九⼗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付价款⼗倍的赔偿⾦。
齐*智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赔偿为补偿性赔偿,主要是赔偿消费者因缺陷产品给其曹成的损失。
⽽《⾷品安全法》第九⼗六条所规定的⼗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两者性质不同,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
⼆、消费者可以向⽣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
1、《⾷品安全法》第四⼗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四⼗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齐*智律师认为:消费者应当在产品⽣产者或者产品销售者两者之间选择其⼀进⾏诉讼。
三、消费者可以向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缺陷产品造成他⼈⼈⾝损害的⾏为属于侵权。
建议⼤家在侵权⾏为地起诉产品的⽣产者或销售者,避免到产品⽣产者住所地去起诉,由于地⽅保护主义的⼲扰⽽使诉讼难以进⾏。
四、产品是否有问题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流通的;
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缺陷产品给他⼈造成损害的在法律上适⽤严格责任,即只要产品给他⼈造成损害就直接认定是⽣产者的责任。
除⾮⽣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上述不予赔偿的情形,否则⽣产者就应当赔偿消费者。
五、消费者起诉⽣产者或销售者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的安全使⽤期的除外。
齐*智律师提⽰,消费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才能保障⾃⼰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六、消费者以缺陷产品侵权为由起诉⽣产者或销售者的,原告是婴⼉。
婴⼉作为缺陷产品的直接受害⼈才是侵权诉讼的原告,婴⼉⽗母应当作为原告法定代理⼈⽽⾮原告。
由婴⼉⽗母作为法定代理⼈参加诉讼。
七、消费者起诉⽣产者或销售者可以要求的赔偿项⽬
《产品质量法》第四⼗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伤害的,侵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减少的收⼊等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付残疾者⽣活⾃助具费、⽣活补助费、残疾赔偿⾦以及由其扶养的⼈所必需的⽣活费等费⽤;造成受害⼈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亡赔偿⾦以及由死者⽣前扶养的⼈所必需的⽣活费等费⽤。
以上赔偿为补偿性赔偿,消费者还可以依据《⾷品安全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本律师认为两者可以并存。
⼋、消费者应当准备的与诉讼相关的证据
1、消费者应当证明确实⾷⽤了某品牌的奶粉;
2、消费者因⾷⽤某品牌的奶粉⽽遭受的⼈⾝损害。
九、缺陷产品是什么意思
《产品质量法》第四⼗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在法律上,缺陷产品特指因存在合理的危险⽽造成他⼈⼈⾝或财产安全的产品。
所以,缺陷产品只能在侵权诉讼中出现。
⼗、奶粉⽣产者应依法召回问题奶粉的法律依据,
《⾷品安全法》第五⼗三条国家建⽴⾷品召回制度。
⾷品⽣产者发现其⽣产的⾷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应当⽴即停⽌⽣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品,通知相关⽣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应当⽴即停⽌经营,通知相关⽣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经营和通知情况。
⾷品⽣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即召回。
⼗⼀、诉讼有风险,起诉请慎重。
民事诉讼的过程是⼀个原被告双⽅当事⼈相互博弈的过程,相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奶粉⽣产者。
消费者⽆论是财⼒、时间、精⼒以及法律诉讼能⼒,均不能和奶粉⽣产者相提并论。
故仅依据本⽂⽽起诉,消费者胜诉的可能性较⼩,请⼤家见谅!
从农村消费者⾷⽤问题奶粉⽽出现“⼤头娃娃”,再到全国消费者⾷⽤三聚氰胺⽽出现的“结⽯宝宝”,再到现在迷雾重重的性早熟。
我们该如何⾯对⼀个不断残杀⾃⼰婴⼉的社会该如何⾯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