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的非典型性担保权——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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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的非典型性担保权——兼论《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的修改建议
卢雄江
【期刊名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45)1
【摘要】《担保制度解释》第46条整体采纳违约责任作为不动产抵押权未办理设立登记时债权人的救济路径,但违约责任无法解释物上代位规则的插入应用问题。

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提高物的效用的考量,宜承认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担保权利。

此种担保权利权仅具有债权性质,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与对物的追及效力。

此项担保权利与《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担保权类型均有所不同,应认定为非典型担保权。

其基本构造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基于有效的担保合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仍为抵押人所有的现存担保物,但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总页数】10页(P13-22)
【作者】卢雄江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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