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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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内地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授权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财产等,可在香港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裁决和仲裁裁决。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制定了《内地判决(承认和执行)条例》,明确规定内地法院的判决、裁决和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程序。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中贸仲”)在香港的仲裁裁决
中贸仲是中国国内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它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并在香港与其他地区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如果当事人在中贸仲仲裁程序中落实了仲裁裁决,该裁决在内地和香港都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0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在执行时应当认为是法院的判决,因此在香港海外判决司法协助的程序中,中贸仲在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同样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规则》等相关法规,可以授权各类临时性保全措施。
然而,由于香港与内地仍存在较大的法律文化差异,内地法院在承认和执行香港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时要求更为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人民法院的互惠原则,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因此内地法院在执行香港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时,难以依照上述规定的互惠原则实现。
因此,内地法院在执行香港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时,会受到较多的制约和限制。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两地经济社会的高度融合,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临时性保全措施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是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要进一步推进两地仲裁制度的融合,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增强两地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互信,建立更为有效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互惠合作,建立更为紧密的制度合作机制,不断推进两地仲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