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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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1-3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念是1997年修改后的我国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所做的规定。

这也是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和完善中,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但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各种诈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关于当前办理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责任作了司法解释,但是未能反映利用罪的全部情况和法律特征,因此修改后的刑法增立合同诈骗罪是十分必要的。

在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中,关键词之一是应对合同的基本知识要有所了解。

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是民事主体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一词含义广角度来看,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这也正是本文中所提的合同的意思。

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一种合法行为,它能形成当事人律意义的事实后果。

而这种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它只有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才能预期的后果。

而这种后果依当事人的意思由法律确定其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和多方的区别,合同属于后者,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同法》规定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他方之上强迫他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再次,合同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合同是合同签约各方当事人的合约,一经成立,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各守。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以外,合同一经成立,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即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律制度是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供的基本行为模式。

合同的种类
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

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依据当事人双方有无对价给付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对价给付关系的协议。

对价,即双方所作给付财产利益上的交易关系,一方作出给付后,有权要求对方进行给付。

给括金钱财产,也包括工作成果、技术、劳务等。

双方的对价给付必须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给付关系的协议。

该种合同一方提供他方财产利益后无权要求他方作出相应的回报。

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交付实物或为其他实践行为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须核准登记,即能成立的合同。

核准登记是该种合同的
卖、承揽等大多数就是诺成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如能成立的合同。

借贷就属于这种合同。

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依据合同双方的义务有无对价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系的合同。

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或他方虽有权利而无义务,或者双方都只有义务,但没有对价关系的是单务合同有偿合同虽然均以对价关系为前提,但前者对价关系定位于合同双方的义务,后者的对价关系定位于双方的给付。

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

依据合同的必要条款之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指合同的必要条款之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既由法律所规定,因此,标准合同的必要条款及其内容是不得由改的。

非标准合同是与标准合同正相反,法律未对合同的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就是非标准合同。

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准合同。

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依据合同的形式可将合同划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所表现形式。

口头合同是当事人只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

集市上的现货买卖就多是采用口头合同的形式交易便易行。

书面合同是指用文字表示双方达成的协议。

书面合同可以是用口头方式或通讯方式订立,但双方协议的内容文字固定下来,其优点是有据可查,因此重要的合同都是书面的合同。

书面合同也可以分为普通的和特殊的两种,需要鉴定的则是特殊的书面合同。

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依据合同是否须具备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合同必须具备法为要式合同,房屋买卖、信贷等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形式形成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和从合同。

依据合同是否有从属性为标准,可将合同划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不依赖其它合同而独立存之,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为从合同。

类除了上述的以外,还有其它的分类标准和类型。

如依据合同的名称是否为法律所规定的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同以及混合合同。

依据合同内容是否是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为划分标准,可将合同分为附合合同和非附合合同。

依据三人设定权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为本人设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担保和履行
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合意才能成立,因此合同的订立是一个相互协商的过程。

式虽多,但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要约人)向他方(受要约人)所为签定合同的定约的提了意思表示的三个要素,即一是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二是决定表露效果意思的表示意思;三是要有表露效行为。

承诺是受要约人为使合同成立所进行的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答复,承诺和要约的结合,即为合同。

合同的担保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证手段。

它是确保因合同所形履行的一种保证措施。

保证合同履行的措施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以及违约金等多种。

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这种履行,不能是部分地履行而只能是全部地履行,凡是法律或合同中对于主体、标的、地点、时间期限、方式、价款或质量的规定等都要正确地、适当地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不改变主体而变更内容,或不改变内容而改变主体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所进行的终止(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解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

解除的效力是合同的消灭。

(二)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1.客体方面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亦称双重客体。

本罪一是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管理的秩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同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履行。

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就是对国家管理经济合同秩序的侵犯。

二是,本罪是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如前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它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体方面
骗罪的主体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在犯罪主体的认识上,对自然人一般不难认识和对单位犯罪的认识和把握。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作如下的规定: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法律责任。

因此,作为实施合同诈骗罪主体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的企业不仅包括国有、集体等性质的企业,也包括私营、三资企业等。

因为,对实施犯罪的单位,我国的刑法并没有制性质作出是否是国有、集体、私营的限定。

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单位主体的认定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单位合同诈骗行为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实施的,这是单位合同诈骗与个人合同诈骗的主要区别点。

所谓单位决策机构是指单位有权作出如公司的董事会。

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单位的正职行政领导,或正职领导不在时,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

如果单位在没有得到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实施合同诈骗的,不认为是单位合同诈骗,而认定骗。

二是单位合同诈骗必须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仅是为单位的负责人或某个人、某些人位全体谋取非法利益,也不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而认定为是个人合同诈骗。

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实施犯罪应是出自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物的直接接故意或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与普通诈骗的犯罪故意有区别罪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前就已经形成了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而合同诈骗犯罪则不完全的是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犯罪意向,与他人签定合同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的钱财。

有的却不是。

在签定合同时合同,在其内心深处是处于并不清楚,或说是游移不定的心理状态。

履行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思有并皆处于随机状态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签定合同之后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内心的意图才逐渐清晰并确定合同或者是不履行合同而骗取他人财物。

在正确区分经济合同纠纷和经济合同诈骗中,要考虑这一情况,对行为人在履行直至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认真地考察、分析研究其内心动机、目的的演变及其客观外在的表现,以予以正确地客观方面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第一从概括的角度,来认识其基本特征。

第二从刑法的规定来认识其具体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
方面,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本特征有三点。

骗行为是在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实施的,也就是说是利用了合同的形式实施诈骗犯罪。

这是区分合同诈骗式诈骗犯罪的重要标志。

具备合同诈骗罪的首要因素是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合同,犯罪嫌疑人以合同的形式骗取了对方的种已经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是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则又另当别论。

因为,在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有的效的。

凡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绝大多数都是无效合同。

也有的是有效的,在订,但在履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欺诈手段而不履行合同的约定,并具备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也构成了合同诈征。

为人必须是采取了欺诈的手段。

虽然在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两者之间有区别,但就欺诈的行为方式而言是没有什么不具体表现概括地说都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在合同诈骗中,虚构事实是行为人采用的积极作为的欺诈手段,使得订
当事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上当受骗。

隐瞒真相是行为人采用的不作为的欺诈手段,即行为人向对方当事人有情况而不告知,遂使对方被骗,当然如果按法律、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没有义务告知的,则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人骗取的财物价值较大。

因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较大财物的行财物没有达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定数额,则其社会危害性尚达不到定罪科刑的程度。

因此,这一条也是合同诈骗罪基本特征之一。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
骗罪的具体表现应从刑法的规定来认识。

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五种具体表现。

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条具体表现中,前四条基本涵盖了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而第五条,则是对以后可能出现的在前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其他方法”,留有余地,以利于在适用法律中与合同诈骗犯罪作斗争。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性
合同诈骗犯罪是经济诈骗犯罪的一个类型,它既有与其他经济诈骗犯罪如金融诈骗相类似的特点,即都是利用欺诈犯罪,同时,它也有自己固有的、基本的特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合同诈骗还呈现出不断发展。

研究这些特性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斗争。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性
行为的复杂性
放以来,在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经济活动中使用最频繁的概念之一。

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经济环境相对复杂、经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而合同的类型、方式又是多种多样的。

犯罪分子就利用了这些情况,在领域中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实施犯罪,以谋取非法利益。

这就造成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复杂性。

这种犯罪行为的复表现为与各种经济合同纠纷相互交叉、纠缠,难以区分。

在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出现的定性难,也正源于此。

形式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在合同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是利用了签订或履行合同这一“合法”外衣,实施诈骗犯罪。

在形式上,仿佛是合法的,有的合同在签定、履行中亦有部分是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的,这就使得对方当事人容易上当受骗手段的多样性
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人多具有较高的智力,他们在相关的经济领域中,利用自己的专长、知识等实施犯罪,根据经,新兴经济行业的兴起,不断变化作案的手段方法,使得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隐蔽和智能化,为的是既能罪,尽快获取非法利益,又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4.犯罪区域的流窜性
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在市场价值规律这只无形的手支配下,人口、资金、物资、信息等各种市场资源的配置和前的活跃、变动不居的态势。

而经济合同诈骗犯罪分子,为了既使犯罪得逞,又妄图逃避法律制裁,故要千方百计地,在甲地诈骗、乙地销赃、丙地藏身是其惯用的手法。

而利用前述市场经济的人、财、物大流动的态势,经济合同诈犯罪区域的流窜性就愈益明显。

会危害的严重性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纽带,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有序的运行,起着极其巨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经济法制还不够健全,市场经济运行还不够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对了解等,大肆进行合同诈骗,使得这类经济诈骗犯罪呈现不断发展、蔓延的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日益加剧。

经济合危害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经济中合同管理的制度,侵犯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
骗犯罪是对国家的经济合同管理的制度和秩序的严重侵犯和破坏。

这类犯罪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我国经济领域里出现遍的合同信誉危机,这种合同信誉危机表现为两大方面。

一是合同的签约率降低。

目前书面签定的合同越来越少,只占交易总额的50%。

而其他交易方式则退化到一手交钱始贸易方式上,这对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一种严重的阻碍。

究其原因,就是对合同缺乏安全感和信任度,在合同诈的市场经济主体对合同的不信任,认为是没有意义的白纸,不能保障其合法利益。

二是合同的履约率降低。

由于欺诈性合同的增加,合同履约率也在降低。

根据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各种欺诈合同总数的3%,合同履约率已从九十年代初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而且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一些不法分子在合不具备合同签定的要件,而形成虚假合同,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最终造成合同诈骗犯。

有的本身没有履约能力,签定合同后并不否认自己是欠帐,但就是不打算履约,致使履约率越来越低。

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骗犯罪活动的产生、存在和蔓延,使得国家、集体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诈骗的受害人中国有企事业单位损失最重。

经过数十年的建设和积累,我国的国有企业已经亿元的固定资产。

合同诈骗分子正是看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巨额资产,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以鲸吞国家的财产。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合同诈骗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占受骗单位总数的八成以上。

国有企事业单位受骗金额,占受骗总上。

每年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上当受骗,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数百亿元。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当前形势下的新特点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扩大的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地深化和发展,合同诈骗犯罪也随着形势的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动向和发展趋势。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罪主体的变化
骗犯罪的主体变化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就自然人而言,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有所增加,而单个人犯罪减少。

一般来犯罪若是单个人作案,不容易得手,若是多人实施,事先预谋,明确分工,则相对易于得逞,所以在合同诈骗犯罪中是自然人的,犯罪团伙或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作案逐渐增多,就成为新形势下自然人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特点之位而言,过去以法人、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相对较多,有一些单位钻经济的或刑事的法律不够健全的漏洞或空子骗犯罪。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在立法方面不断地注重对经济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单位、法人实施度有所增加,致使单位犯罪的案件增加幅度不大,有的省区还会有所减少。

但是受能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的驱动,业单位仍敢冒违法犯罪的危险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所以单位犯罪仍占一定的比例。

地域的变化
骗犯罪是经济诈骗犯罪的一种,经济诈骗犯罪以往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或大中城市,而今,中央提出并战略前后,合同诈骗犯罪正向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蔓延,使本来就不富裕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经在合同诈骗中上当受骗、损失惨重,经济发展更加困难。

这是犯罪地域变化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合同诈骗犯罪在化是逐步与境外相连,形成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与国际的经济交往日益扩大或频繁。

在世
,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境内外的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跨国(边)境,相互勾结,使合同诈骗犯罪呈现趋势,这也应该引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足够重视和注意。

同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
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立案是第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也是顺利开展侦查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在该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受理案件、初步调查和依法立案三个方面的工作。

1.合同诈骗案件的受理
骗案件的受理,首先要明确这类案件的来源。

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它们一是被骗事主的报案;二是人民群众(包举报;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四是上级机关(包括党政领导机关)的交办;五是工商管理、人民法院(主要是经济能部门或司法部门的移送等。

不同来源渠道的案件受理内容也不尽相同。

对被害人报案的受理
诈骗犯罪案件报案人的询问是此类案源受理的主要方式。

询问要围绕三个主要方面展开。

一是对被害人本人情况的了是自然人的,要了解、掌握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对单位被骗的也要了解其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地以及所有制性质等基本情况。

二是要了解并掌握报案人所报的案件情况。

要让报案人对所报案件的发生时间、后果(主要指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所涉及的人员(除了犯罪嫌疑人外,还应包括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证人、交易中介在询问中要注意问清合同正式签订的或合同涉及钱款交易的具体地点,因为这涉及到案件的管辖问题。

三是对犯罪嫌所指控的诈骗行为人的情况。

对被害人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的询问和了解,内容上与被害人所问的基本一然人还要问清其体貌特征、衣着打扮、口音方言等以利于侦查中对其抓捕或查找。

在询问中要求所述情况应当真实、
对群众(包括知情人)举报的受理
众(包括知情人)对合同诈骗案件的举报是合同诈骗案件来源的重要方面之一。

这种举报的方式既可以是来信、来访电话等其它方式。

举报的方式方法可以有所不同,但我们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民警对群众的举报都应当予以认真地接论是对来访者的询问,还是对群众来信的审阅,亦或是对电话举报的受理,都应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掌握举报人所知道的涉及合同诈骗案件的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是其本人自己耳闻他人所言,是谁所言等,以及举报人对其所了解情况的分析判断;
了解举报人本人的基本情况,有些举报人是单位犯罪中涉案单位的职员,又是匿名举报,在信访或电话举报时尤其应调查时要避开涉案人员,又要通过相关途径去弄清举报人的真实身份;
了解举报人与所报案件的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了解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真正动机、目的等。

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处理
骗犯罪的嫌疑人若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自首时,负责处理的民警要注意通过讯问了解掌握的内容有:
解自首者本人的基本情况;
解他实施合同诈骗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若是多次作案,每一次的作案事实都要了解清楚;
是单位作案或团伙作案,还要了解他所知道的涉案的同伙或单位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
作案已经得逞,则要了解作案所得的非法利益、赃款赃物的去向等。

首人所交代的作案情况的讯问后,还要注意分析判断其所交代的是否其全部作案的事实。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不能以自首论处。

此外也还要分析确定其所坦白的作案情况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还是相反。

这也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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