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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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项目法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能力的,一般应自行组织招标;业主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招标。
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业主招标的,若招标代理费估算大于50万元,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招标代理费用估算小于50万元的,可采用招标方式或选择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业主不得划整为零、肢解项目规模,规避招标或指定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代理费用的测算,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测算。
第四条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以下称“招标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确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分类别招标确定不同的代理机构,如:土建工程代理招标,路面工页脚内容1
程代理招标,物资采购代理招标等;规模较小的农村公路或其它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公路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第六条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应当在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与3家以上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洽谈。
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违规的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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