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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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3
11。63
7920
连续
0.561
大气评价等级计算结果见表1—4。
表1—4估算模式计算最大地面浓度及占标率
距源中心下风向距离D/m
8#、9#转炉三次烟气除尘筒
生产车间
浓度(mg/m3)
占标率Pi%
浓度(mg/m3)
占标率Pi%
最大浓度
0.0056
1.246
0。04288
9.52
最大落地浓度距离(m)
表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摘录)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μg/m3
标准
PM2。5
年平均
3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值
24小时平均
75
PM10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TSP
年平均
200
24小时平均
300
SO2
年平均
60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NOx
年平均
50
2220
155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表1判定,本项目主要污染因子最大落地浓度Pmax值均<10%,根据导则要求,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评价。
1
本项目位于包钢厂区内。按照包头市噪声功能区域划分规定,项目所在地属于噪声3类标准适用区。项目厂址区域周围无环境敏感目标,与厂址边界最近处居民区距离为3000m,因此噪声评价标准应执行3类标准.本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3。0dBA),受噪声影响人口无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2009)噪声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本项目噪声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前言
包钢炼钢厂始建于1958年5月,承担着包钢“一托六”的生产重任,即为重轨、无缝管、高速线材、棒材、热轧带钢、特钢分公司等六个轧钢厂提供优质坯料。历经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炼钢厂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已形成由南向北3座80吨转炉(1#—3#)、2座120吨转炉(6#—7#)、2座150吨转炉(8#—9#)及配套连铸机的三条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援的生产格局,形成了年产600万吨优质钢的生产能力.炼钢厂现能够冶炼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低合金钢、合金钢、重轨钢、冷墩钢、硬线钢及锻造用钢等十六个种类的300多个钢种。近年来,成功开发出高速轨钢、高级别硬线钢、高强高韧性贝氏体钢、高强度石油套管钢、低碳低硅铝钢、高压锅炉管钢、车桥管钢及齿轮钢等高附加值钢种,特别是U71MnG高速钢轨用钢,标志着包钢冶炼水平步入新的台阶。
影响预测因子:PM10。
2、噪声评价因子
环境现状与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连续等效A声级。
1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标准批复文件(附件3)相关要求:
1.
1。大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表1-4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项目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性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区
一
一
一
一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货物名表》(GB12268-201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钢水、石灰、萤石、铁合金(硅铁、锰铁、硅锰、铬铁)、氩气等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质范畴,亦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本项目厂址位于包钢工业区,不属于环境敏感地区。因此,根据导则规定,本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确定为二级。
排放
工况
烟粉尘
源强
(单位)
m
m
m
m/s
K
h
g/s
8#、9#转炉三次烟气除尘排气筒
1088
18
3。0
18。47
353
7920
连续
1.175
表1-3无组织排放参数调查清单
体源名称
海拔高度
体源高度
体源边长
横向扩散参数
垂直扩散参数
年排放小时数
排放
工况
烟粉尘
源强
(单位)
m
m
M
h
g/s
生产车间
1088
25
250
随着国内市场高档次钢材产品需求及包钢发展需要,对钢水精炼的需求越来越高,现有的4#LF精炼炉已经不能满足8#、9#转炉钢水全部精炼的需求。因此,包钢(集团)公司决定,将4#精炼炉机械设备(如钢包车、水冷炉盖、电极升降机构等)搬迁,而后在其原地利用原有基础土建和上料系统新建150t精炼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环评另委)。
1.
1。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标准限值;
2。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
上述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摘录见下表。
3。《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4#、5#转炉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内环审[2009]21号,附件4.
1
1
本次评价内容包括: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分别从现有工程和搬迁后工程两个角度进行项目工程分析、对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进行对比分析;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分析;清洁生产分析;环境管理及监控计划;公众参与等。由于本项目已经搬迁建设完毕,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
1
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厂址区域环境特征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评价重点为:工程分析,对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进行对比分析;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
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关于评级等级的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规模,根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及功能要求,确定本项目主要环境影响要素的评价等级。
本项目总投资2620万元,4#精炼炉由8#、9#转炉后侧搬迁至1#—3#转炉操作室与4#、5#转炉操作室之间的预留区域内,搬迁前后的位置均位于包钢炼钢厂生产车间厂房内,不需要征地。4#精炼炉炉体机械设备除喂丝机外全部搬迁;原4#精炼炉上料系统原地不动,在搬迁后所在地重新建设一套上料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中精炼炉变压器搬迁,其余设备搬迁地重建;公用设施依然依托炼钢车间内已有的氩气、循环水、压缩空气管网,重新敷设管路至搬迁地;除尘系统在原来的炉盖处除尘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料系统除尘。
(3)本项目搬迁后烟粉尘有组织排放点源为8#、9#转炉三次烟气除尘系统排气筒。项目无组织排放源为6#精炼炉及其上料系统所在区域车间,排放口为屋顶天窗和门窗等,可视为体源.调查清单列于表1—2和表1—3.
表1—2有组织排放参数调查清单
点源名称
排气筒底部海拔
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
内径
烟气出
口速度
烟气出口温度
年排放小时数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正,3月1日施行)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8]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施行)
1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2.14;
本次评价的内容为:4#精炼炉易地搬迁改造为6#精炼炉。具体内容包括:4#精炼炉机械设备的搬迁(如钢包车、水冷炉盖、电极升降机构等);搬迁地基础设施及电气自动化设施的建设;搬迁后上料系统的建设;各除尘点集气罩及管道建设;氩气、循环水、压缩空气管网公用系统的敷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包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担了“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13。《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4年7月19日颁布)
1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1日施行)
1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号,2005年12月24日)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14日颁布)
1
1
1
《委托书》,包钢(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2014年6月;见附件1。
1
1《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
2.包钢炼钢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5.《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5―2008);
1.
1.《关于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立项的通知》,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委员会文件,昆经信字[2014]49号,2014.06。05,附件2;
2.《关于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标准的复函》,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包环管字[2014]119号,附件3.
LF精炼炉又称钢包精炼炉,是一种高效的钢的二次精炼手段,其借助电弧加热、造还原渣、氩气底吹搅拌等手段,以达到快速脱硫、脱氧、均匀钢水成分、温度和去除钢种夹杂物的目的。包钢4#LF精炼炉建设于2009年,容量100t,为包钢8#、9#150t转炉服务,环评批复见《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4#、5#转炉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附件4).
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
18.《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6。
1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1.
1
依据环评导则评价范围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厂址区域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的具体特点,依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评价范围如下:
1、环境空气
以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0km的正方形区域为环境空气评价范围,总面积为25km2;具体位置详见图1-1。
2、环境噪声
噪声评价范围为本项目边界外200m范围内。
1.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评价等级的划分原则,选择除尘器排放的粉尘做为大气环境划分依据.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
表1—1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 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1.
本项目主要废水排放为循环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包钢总排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向外排放.因此,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分析。
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原则,按照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结合环境敏感程度因素,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分为一、二级,见表1-4
3、水环境
由于本项目废水排放包钢总排水处理中心,因此将包钢总排污水处理中心纳入水环境评价范围。
4、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以本项目厂址为圆心,以3.0k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为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范围,评价范围总面积约为28.26km2。
1
1、环境空气
环境现状评价因子TSP、SO2、PM10、NOX、PM2。5、氟化物;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关注的是: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的对比分析,大气、噪声、固废污染影响及防治措施及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可靠性,清洁生产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包钢未来总体发展规划方向。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实际可行,各项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技术改造体现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公众参与调查结果无反对意见。评价认为: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4小时平均
100
1小时平均
250
F(氟化物)
1小时平均
20
适用于城区
μg/m3
24小时平均
7
表1—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单位:dB(A)
时段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3类功能区
65
55
表1-7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表2、表4标准限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
11。63
7920
连续
0.561
大气评价等级计算结果见表1—4。
表1—4估算模式计算最大地面浓度及占标率
距源中心下风向距离D/m
8#、9#转炉三次烟气除尘筒
生产车间
浓度(mg/m3)
占标率Pi%
浓度(mg/m3)
占标率Pi%
最大浓度
0.0056
1.246
0。04288
9.52
最大落地浓度距离(m)
表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摘录)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μg/m3
标准
PM2。5
年平均
3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值
24小时平均
75
PM10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TSP
年平均
200
24小时平均
300
SO2
年平均
60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NOx
年平均
50
2220
155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表1判定,本项目主要污染因子最大落地浓度Pmax值均<10%,根据导则要求,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为三级评价。
1
本项目位于包钢厂区内。按照包头市噪声功能区域划分规定,项目所在地属于噪声3类标准适用区。项目厂址区域周围无环境敏感目标,与厂址边界最近处居民区距离为3000m,因此噪声评价标准应执行3类标准.本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增加很小(<3。0dBA),受噪声影响人口无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2009)噪声评价等级判定依据,本项目噪声评价工作等级确定为三级.
前言
包钢炼钢厂始建于1958年5月,承担着包钢“一托六”的生产重任,即为重轨、无缝管、高速线材、棒材、热轧带钢、特钢分公司等六个轧钢厂提供优质坯料。历经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炼钢厂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已形成由南向北3座80吨转炉(1#—3#)、2座120吨转炉(6#—7#)、2座150吨转炉(8#—9#)及配套连铸机的三条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援的生产格局,形成了年产600万吨优质钢的生产能力.炼钢厂现能够冶炼普通碳素钢、优质碳素钢、低合金钢、合金钢、重轨钢、冷墩钢、硬线钢及锻造用钢等十六个种类的300多个钢种。近年来,成功开发出高速轨钢、高级别硬线钢、高强高韧性贝氏体钢、高强度石油套管钢、低碳低硅铝钢、高压锅炉管钢、车桥管钢及齿轮钢等高附加值钢种,特别是U71MnG高速钢轨用钢,标志着包钢冶炼水平步入新的台阶。
影响预测因子:PM10。
2、噪声评价因子
环境现状与环境影响评价因子:连续等效A声级。
1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标准批复文件(附件3)相关要求:
1.
1。大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表1-4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项目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性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区
一
一
一
一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危险货物名表》(GB12268-201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钢水、石灰、萤石、铁合金(硅铁、锰铁、硅锰、铬铁)、氩气等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质范畴,亦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本项目厂址位于包钢工业区,不属于环境敏感地区。因此,根据导则规定,本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等级确定为二级。
排放
工况
烟粉尘
源强
(单位)
m
m
m
m/s
K
h
g/s
8#、9#转炉三次烟气除尘排气筒
1088
18
3。0
18。47
353
7920
连续
1.175
表1-3无组织排放参数调查清单
体源名称
海拔高度
体源高度
体源边长
横向扩散参数
垂直扩散参数
年排放小时数
排放
工况
烟粉尘
源强
(单位)
m
m
M
h
g/s
生产车间
1088
25
250
随着国内市场高档次钢材产品需求及包钢发展需要,对钢水精炼的需求越来越高,现有的4#LF精炼炉已经不能满足8#、9#转炉钢水全部精炼的需求。因此,包钢(集团)公司决定,将4#精炼炉机械设备(如钢包车、水冷炉盖、电极升降机构等)搬迁,而后在其原地利用原有基础土建和上料系统新建150t精炼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环评另委)。
1.
1。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2标准限值;
2。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
上述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摘录见下表。
3。《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4#、5#转炉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内环审[2009]21号,附件4.
1
1
本次评价内容包括: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分别从现有工程和搬迁后工程两个角度进行项目工程分析、对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进行对比分析;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分析;清洁生产分析;环境管理及监控计划;公众参与等。由于本项目已经搬迁建设完毕,对施工期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评价。
1
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厂址区域环境特征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评价重点为:工程分析,对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进行对比分析;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
1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关于评级等级的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及工程规模,根据所在区域环境特征及功能要求,确定本项目主要环境影响要素的评价等级。
本项目总投资2620万元,4#精炼炉由8#、9#转炉后侧搬迁至1#—3#转炉操作室与4#、5#转炉操作室之间的预留区域内,搬迁前后的位置均位于包钢炼钢厂生产车间厂房内,不需要征地。4#精炼炉炉体机械设备除喂丝机外全部搬迁;原4#精炼炉上料系统原地不动,在搬迁后所在地重新建设一套上料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中精炼炉变压器搬迁,其余设备搬迁地重建;公用设施依然依托炼钢车间内已有的氩气、循环水、压缩空气管网,重新敷设管路至搬迁地;除尘系统在原来的炉盖处除尘的基础上增加了上料系统除尘。
(3)本项目搬迁后烟粉尘有组织排放点源为8#、9#转炉三次烟气除尘系统排气筒。项目无组织排放源为6#精炼炉及其上料系统所在区域车间,排放口为屋顶天窗和门窗等,可视为体源.调查清单列于表1—2和表1—3.
表1—2有组织排放参数调查清单
点源名称
排气筒底部海拔
排气筒高度
排气筒
内径
烟气出
口速度
烟气出口温度
年排放小时数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正,3月1日施行)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8]第253号令,1998年11月29日施行)
1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2006。2.14;
本次评价的内容为:4#精炼炉易地搬迁改造为6#精炼炉。具体内容包括:4#精炼炉机械设备的搬迁(如钢包车、水冷炉盖、电极升降机构等);搬迁地基础设施及电气自动化设施的建设;搬迁后上料系统的建设;各除尘点集气罩及管道建设;氩气、循环水、压缩空气管网公用系统的敷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建设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此,包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担了“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13。《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环办[2004]65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4年7月19日颁布)
1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3月21日施行)
1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 39号,2005年12月24日)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2月14日颁布)
1
1
1
《委托书》,包钢(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2014年6月;见附件1。
1
1《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
2.包钢炼钢厂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数据.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施行)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5.《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435―2008);
1.
1.《关于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立项的通知》,包头市昆都仑区经济委员会文件,昆经信字[2014]49号,2014.06。05,附件2;
2.《关于包钢炼钢厂4#精炼炉易地搬迁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采用标准的复函》,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文件,包环管字[2014]119号,附件3.
LF精炼炉又称钢包精炼炉,是一种高效的钢的二次精炼手段,其借助电弧加热、造还原渣、氩气底吹搅拌等手段,以达到快速脱硫、脱氧、均匀钢水成分、温度和去除钢种夹杂物的目的。包钢4#LF精炼炉建设于2009年,容量100t,为包钢8#、9#150t转炉服务,环评批复见《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包头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4#、5#转炉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附件4).
1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
18.《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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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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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评导则评价范围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厂址区域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的具体特点,依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评价范围如下:
1、环境空气
以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为5。0km的正方形区域为环境空气评价范围,总面积为25km2;具体位置详见图1-1。
2、环境噪声
噪声评价范围为本项目边界外200m范围内。
1.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评价等级的划分原则,选择除尘器排放的粉尘做为大气环境划分依据.
评价工作等级按表1—1的分级判据进行划分。
表1—1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D10%≥5 km
二级
其他
三级
Pmax<10%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1.
本项目主要废水排放为循环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厂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包钢总排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出水回用于生产系统,不向外排放.因此,本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简要分析。
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原则,按照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结合环境敏感程度因素,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分为一、二级,见表1-4
3、水环境
由于本项目废水排放包钢总排水处理中心,因此将包钢总排污水处理中心纳入水环境评价范围。
4、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以本项目厂址为圆心,以3.0k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为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范围,评价范围总面积约为28.26km2。
1
1、环境空气
环境现状评价因子TSP、SO2、PM10、NOX、PM2。5、氟化物;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关注的是: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的对比分析,大气、噪声、固废污染影响及防治措施及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可靠性,清洁生产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包钢未来总体发展规划方向。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实际可行,各项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技术改造体现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公众参与调查结果无反对意见。评价认为: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4小时平均
100
1小时平均
250
F(氟化物)
1小时平均
20
适用于城区
μg/m3
24小时平均
7
表1—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单位:dB(A)
时段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3类功能区
65
55
表1-7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表2、表4标准限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