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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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保障桥梁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大桥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包括桥梁管理单位、巡查维护单位、承包单位以及过桥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注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应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习惯,加强宣传教育。
第二章桥梁管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桥梁管理单位是长大桥的所有者或委托管理单位,负责桥梁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桥梁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桥梁使用规定、巡查维护管理规定、事故应急处理规定等。
第十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维护保养设备和安全设施,保障桥梁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巡查维护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巡查维护单位是桥梁管理单位委托的机构或承包的单位,负责桥梁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巡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包括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巡查工具和设备等。
第十三条巡查维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工作,发现桥梁的问题及时上报,并组织维修、更换等工作。
第十四条巡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桥梁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巡查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向桥梁管理单位报告巡查维护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桥梁的持续改进。
第四章承包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单位是指在桥梁上进行施工作业或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和维护不影响桥梁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桥梁的完好。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和安全保障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九条使用人员是指过桥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等,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秩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第二十条过桥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车道,遵守交通信号,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行人应当使用桥梁设定的通道,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提示,确保行人安全过桥。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理
第二十二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行动方案。
第二十三条发生桥梁事故后,桥梁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处置,确保事故不扩大。
第二十四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桥梁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长大桥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
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条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八条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九条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十条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____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
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十三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____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十四条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
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____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____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____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五条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十九条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
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条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