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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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9.16
【实施日期】2014.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地名补查工
作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4号)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要求,全国沿边沿海359个县(市、区)于2009-2012年完成了地名普查试点任务。
今年1月,国务院决定试点地区以外的所有县(市、区)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试点工作结束以来,试点地区地名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在普查内容、标准规范、成果应用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确保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各试点地区要在前期试点普查成果基础上开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