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司规[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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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司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一○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法律援助人员的管理工作,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对法律援助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情况的监督、评价。
第三条年度考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四条年度考核对象为年度内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
第五条年度考核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援助机构制度情况;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
(四)参加法律援助业务培训情况;
(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考核工作方式:
(一)征求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案件涉及的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指派工作人员旁听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诉讼案件或者仲裁案件;
(三)聘请社会人士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四)审查法律援助人员结案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接受受援人吃请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年度内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
(四)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勤勉尽责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进程和有关情况的;
(六)受到受援人有效投诉的;
(七)未及时与受援人联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结案归档手续的;
(九)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行业公认标准的;
(十)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者法律援助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九条对被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及其单位,告知应当在公示日15个工作日之前。
法律援助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法律援助人员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结束——。